广元市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开展人口发展状况抽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
为准确掌握育龄妇女总量、总和生育率、年龄结构变动等方面情况,为制定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省、市人口计生委决定2013年3月在全面开展5‰人口发展状况抽样调查。为做好全区抽样调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人口发展状况抽样调查质量事关人口计生工作大局,各乡镇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全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乡镇要积极争取区委政府的支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确保调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集中时间,精心组织
被抽中的乡(镇、社区)成立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出台抽样调查具体方案,做好本辖区被抽中样本村(居)人口抽样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本次调查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统筹兼顾,认真组织、集中时间,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调查任务。
三、保证质量,严肃纪律
各乡镇计生办要严格按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在深刻领会调查精神、认真学习调查方案、切实掌握调查口径的基础上,踏踏实实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工作。各调查员要认真参加培训、用心掌握方法、深入细致地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切实做好数据填写、录入及审核校验,及时发现错、漏项并加以改正和补充。要特别重视流动育龄妇女及其所生育子女信息的采集,户籍地、现居住地均要上报有关信息,并做好信息协查和结果反馈工作。各乡镇要加大部门协调力度,收集、共享相关部门的信息,严格按省市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得随意更换样本点,不得随意变更程序,不得更改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得对外发表意见、泄露信息,不得宣传或炒作,防止因调查工作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逗硬核查,从严打假
区人口计生局将对本次抽样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各乡镇要如实上报数据,其中自行发现的补报,不作为工作质量考核依据,不追溯相关责任。但在省市人口计生委督查复核中发现有调查内容不全面、调查数据失真以及调查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等严重问题的,将在全区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重新调查,其中数据误差率超过5%的,将严格追究乡镇“一把手”责任。
附件:1.朝天区人口发展状况抽样调查方案
2.样本村(居)基本情况汇总调查表
3.样本村(居)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入户调查表
4.2008—2012年样本村(居)批准再生育情况调查表
广元市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附件1:
朝天区人口发展状况抽样调查方案
一、调查的对象与内容
截止2013年2月28日24时样本点的15-49周岁育龄妇女(含育龄妇女发生生育行为后死亡的)分年龄、分孩次(小孩出生后死亡的)生育状况包括:
(一)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村委会(居委会)(以下简称村(居)),现住本乡本村(居)的;
(二)户口不在本乡本村(居),现住本乡本村(居)的;
(三)户口在本乡本村(居),现住本乡本村(居)以外的;
(四)户口待定,现住本乡本村(居)的。
“现住本乡本村(居)”人口包含因就医、旅游、探亲、访友、出差等原因临时离开本乡本村(居)的人口。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发现在本乡本村(居)出生、户口和现住地都不在本乡本村(居)的出生人口及其母亲也要进行登记。
主要核查内容是育龄妇女及其子女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等)。所有育龄妇女均应填写《入户调查表》(育龄妇女的女儿满15周岁及以上的应单独填写《入户调查表》,其中育龄妇女的女儿嫁到样本村(居)以外的不统计)。
二、调查的样本点
大滩镇移山村
三、调查的时间安排
调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制定方案,动员宣传,人员培训。
第二阶段:信息采集、核查阶段(
区人口计生局组织调查员开展信息采集、核查工作。
第三阶段:信息录入阶段(2013年3月9日- 13日)
在SCPIP系统人口抽样调查录入窗口中录入抽样调查数据,并封存《入户表》
第四阶段:信息上报阶段(2013年3月14日- 17日)
区人口计生局在3月17日前完成抽样调查数据上报工作,其中附件2、4(盖鲜章的纸质材料)上报市发规科(联系人:吴志兵),同时附件4通过SCPIP网上直报。
第五阶段:复查评估阶段(2013年3月 18日-29日)
省市人口抽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随机抽取各地调查样本点,采用封闭入户方式核查相关数据质量。
附件2: 样本村(居)基本情况汇总调查表 单位: 盖章: | |||||||||||||
样本村农村独女户家庭中 女孩母亲年龄在49周岁(含49周岁)以下且截止调查时点存活的 | 样本村(居)初婚家庭中妻子年龄在15-49周岁且截止调查时点存活的 | 样本村(居)再婚家庭中妻子年龄在15-49周岁且截止调查时点存活的 | 符合条件 有成员伤 残家庭 | ||||||||||
总数 | 夫妻双方均 为独生子女的 |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登记数 | 夫妻无共同生育子女户数 | 总数 | 符合条件已生育的家庭数 | |||||||
总数 | 符合再生育 条件已生育的 |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已生育的 | 总数 | 合计子女数未超过两个的 | 现有子女为前妻所生 | 现有子女为前夫所生 |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单位负责人:
注:(1)独女户是指样本村(居)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家庭;
(2)符合条件的家庭数是指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家庭数。
附件3: 样本村(居)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入户调查表 | ||||||||||||||||||||||||||
调查点名称 | X县(市、区)X乡(镇、街道)村(居)X组(社区) | 信息来源 | 调查人签名 |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居住状况 | 婚姻类型 | 民族 | 户口性质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是否独生子女 | 死亡 日期 | 希望子女数 | ||||||||||||||
数量 | 男孩 | 女孩 | ||||||||||||||||||||||||
女方 | ||||||||||||||||||||||||||
男方 | ||||||||||||||||||||||||||
子 女 情 况 | ||||||||||||||||||||||||||
孩次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时间 | 户口性质 | 身份证号码 | 死亡日期 | 生育性质 | 与父母血缘关系 | 批准再生育时间 | 政策依据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注1:信息来源:1.本人; 2. 亲属;3. 其他。居住状况: 1.“人户同在”(含婚嫁来往、户口待落实、待定人员);2.“流出乡(镇、街道)外市(州)内”(不含婚嫁外出);3.流出市(州)外(不含婚嫁至省内市州外);4.“乡(镇、街道)外流入”;5.其他。婚姻类型 :1.初婚;2.再婚;3.离婚;4.丧偶;5.未婚。户口性质:1.农村居民;2.城镇居民。文化程度: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5.大专及以上。是否为独生子女:1.独生子女(含未领取独生子女证);2.非独生子女。希望子女数:非本人及未婚人员不做生育意愿调查。孩次状况:育龄妇女所生育的小孩出生后有生命体征的一律纳入统计范围。生育性质:1.非婚生育;2.初婚生育;3.再婚生育;4.其他。与父母血缘关系:1.父母亲生;2.母亲生;3父亲生;4非父母亲生。政策依据:1.独子病残照顾;2.独子独女结婚;3.农村人口男到独女家;4.农村人口中烈士的独生子女;5.农村人口夫妻一方为二等甲伤残军人;6.农村人口因公致残相当二等甲伤残军人;7.农村人口几弟兄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8.农村人口夫妻一方两代以上单传;9.盆周山区的独女户;10.边远高寒山区的独生子女户;11.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后怀孕的;12.丧偶再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13.离婚再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14.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15.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16.外省批准再生育的。 注2:已批准再生育还未生育的,只录入孩次、批准再生育时间和政策依据。 | ||||||||||||||||||||||||||
附件4: 2008—2012年样本村(居)批准再生育情况调查表 单位:户数 | ||||||
批准再生育条件分类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
独生子女病残照顾 | ||||||
独子独女结婚 | ||||||
农村人口男到独女家 | ||||||
农村人口中烈士的独生子女 | ||||||
农村人口夫妻一方为二等甲伤残军人 | ||||||
农村人口因公致残相当二等甲伤残军人 | ||||||
农村人口几弟兄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 | ||||||
农村人口夫妻一方两代以上单传 | ||||||
盆周山区的独女户 | ||||||
边远高寒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
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后怀孕的 | ||||||
丧偶再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 ||||||
离婚再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 ||||||
填报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