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6008/2013-00053 |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13-10-18 |
发布时间: 2013-10-1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决定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转发《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好“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
现将《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好“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广人口办发〔2013〕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管,深化示范创建,确保科学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升全区计划生育执法水平。
广元市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人口办发〔2013〕15号
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好“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
现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好“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水平。
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川人口发〔2013〕11号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好“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川依法行政办函〔2013〕3号),现就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委托行为
(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政府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统一要求,进一步清理、确认、上报、公示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权力委托要合法有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的,要制作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的主体、权限和时间。法律法规中无委托执法依据的,不能进行委托。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范执法队伍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定期开展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对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二)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公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清理结果,公开执法人员证件办理和年检等基本信息,方便公众免费查询。
(三)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人口计生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转化执法方式方法,做到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文明。
三、建立完善程序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一)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坚持部门行政执法 责任制,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等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事前告知和文书送达制度,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二)严格执行证据制度。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和取证程序,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
(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按照《再生育审批文书样式》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样式》,切实规范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加强文书、材料的归档和案卷管理。
四、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一)规范再生育审批行为。要及时办理育龄群众再生育申请,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依照法定时限或承诺办结时限办理并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要书面告知。
(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免应征的社会抚养费数额,要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收支两条线”制度。
(三)规范申请行政强制行为。对行政征收不能征收完毕的对象,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对象,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尚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但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的对象,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报备。
(四)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行为。要落实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首接(问)责任制,为育龄群众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务和一站式办理服务,严禁推诿扯皮和违法收取费用。要规范管理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相关资料。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一)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要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严禁在规范性文件中设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目标任务。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
六、坚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深化依法行政示范活动
(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市(州)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2〕6号)要求,开展常抓不懈、措施有力、务求实效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省人口计生委将在继续坚持每年重点对部分市(州)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制度的同时,对各地依法行政情况开展经常性督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以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及时报送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先进经验。
(二)做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意见》(川人口发〔2011〕20号)要求,切实深化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符合全省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申报条件(标准)的,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申报单位所在市(州)人口计生委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切实做到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推荐,工作没创新、没亮点、没实效的不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推荐。对符合要求的,市(州)人口计生委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经委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省人口计生委,推荐工作截止今年于八月底。省人口计生委将本着推荐一个评估一个的原则,适时组织实地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省人口计生委将确认为“全省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并授牌。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