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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鱼洞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0-23   发布机构: 鱼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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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鱼洞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鱼洞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朝鱼府发〔2013〕53号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鱼洞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乡党委、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元市朝天区鱼洞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朝天区鱼洞乡人民政府

                                               2013年4月6日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保障我乡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牧业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广元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元市朝天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朝天区鱼洞乡行政区域内,在畜禽养殖环节,因畜牧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发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或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适用本预案。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照《朝天区鱼洞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救人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坚持快速反应原则。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坚持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应急工作机制。

    4、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5、坚持群防群控原则。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三、事故分级

    按照《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广元市朝天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级办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或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四、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1、领导机构和职责

    成立鱼洞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食品安全的副乡长和分管农业的副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各村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工作机构和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全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完成“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畜牧兽医站、卫生院、等单位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实施救援工作。

    (2)技术组

    由乡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组织相关单位技术人员组成,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后勤保障组

    由财政所牵头,负责筹措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组织协调。

    五、监测与报告

    畜牧兽医站及各村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和现场督查工作,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畜产品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畜禽养殖户;

    (2)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各村组干部;

    (4)消费者;

    (5)其他单位和个人。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乡畜牧兽医站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和区畜牧食品局报告,乡食安委办公室向区食安委办公室报告。

    3、报告要求

    要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报告时限

    (1)特别重大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乡人民政府和乡畜牧兽医站举报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和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或上级畜牧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专家咨询组评估后,上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的应急处置力量。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知情不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的建议。

    八、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乡人民政府建立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由专人保管,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乡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五)宣传培训。各村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九、本预案在施行过程中,应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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