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审批机关 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法定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三、审批条件 我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十)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十一)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注:1、符合上述(一)至(八)项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2、上述第(十)、(十一)项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四、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村、组或所在单位加具意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及子女近期户口抄件、夫妻双方一寸照片各一张或合影二寸照片一张(病残鉴定的提供近期病残儿与其母亲的二寸合影照片一张;离婚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须民政部门签字盖章;丧偶再婚的提供丧偶方前配偶的合法死亡证明;户籍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婚育情况证明,跨县区的需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婚育情况证明;属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的合法证明)。
五、审批程序
(一)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审查(须作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其材料送县人口计生局科技股审查)。其中,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后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病残鉴定的由科技股审查后送市计生指导所鉴定,鉴定日期为每年4月8日和
六、发证
(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由县级人口计生局发放的《生育证》。
(二)《生育证》注明有效年度,过期失效。
(三)因当事人户籍迁移、《生育证》有效年度内未生育等原因需要换证的,或因《生育证》有效年度内遗失、毁损,需要补办的,由其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对提出换证、补办要求时,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县人口计生局重新发给《生育证》。
七、归档 区人口计生局政法股整理案件相关材料和文书,按档案规范要求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