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保护好我乡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牧业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各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必须贯彻国家制订的“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科学决策、依法应急、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及时反应、快速行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文安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彻底、有序、有效地控制事故。
第四条 本预案所指畜产品是指来源于养殖、生产、加工环节(包括生猪屠宰环节)的畜禽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畜产品中不含有损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和病死畜禽及产品等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健康的隐患。凡本乡境内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均须遵守本预案。
第二章 事故的确认与分级
第五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1个以上行政村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乡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行政区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区委、区政府认定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自然村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区政府认定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自然村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区政府认定的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造成伤害人数1人以上,无死亡病例的;
(二)区政府认定的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根据乡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应在其领导下各司其职,迅速反应,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职责
(1)协助有关部门和乡政府采取措施,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总指挥:由分管畜牧工作的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3、成员单位: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乡党政办、乡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乡卫生院、乡广播站、派出所、各村(居)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1)党政办: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车辆调度和后勤物资保障工作。负责对在造成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2)广播站:负责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信息报送工作;
(3)畜牧站: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畜禽屠宰、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负责饲料、兽药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推行标准化、集约养殖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优质畜禽产品推广;负责监督指导无公害畜禽产品生产和养殖小区建设;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假劣种畜禽行为;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的技术鉴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负责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监管及技术鉴定,定期开展饲料、兽药及畜产品的采样检测工作。
(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负责组织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负责组织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技术鉴定;负责畜禽屠宰、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5)卫生院:负责医疗救助,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医疗方案。
(6)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7)各村(居)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办公室设在乡畜牧兽医站。
1、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村、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类别,开展调查事故。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综合保障组
(1)组成:以办公室为主。
(2)职责: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管理工作。协调调查组、查处组开展工作,提供经费、车辆和物资等后勤保障。
第四章 运行体系
第七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制度
(一)监测与预警制度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和预测预警,汇总、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畜牧兽医站相关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动物疫病、饲料及畜产品违禁药物污染、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保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畜产品养殖的单位、个人和畜产品批发市场;
(2)畜产品质量安全检疫、检验、检测机构;
(3)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消费者;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
(1)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按程序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二)应急响应
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及其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三)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畜产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第九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佂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乡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理资金。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