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4686869/2013-00094 |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13-10-23 |
发布时间: 2013-10-23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朝安监发〔2013〕12号
各乡镇安监办,各非煤矿山企业:
2013年5月11日14时许,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井下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遇难,18人受伤。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和省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委〔2013〕12号)、《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13〕55号)文件要求,现就切实做好全区非煤矿山,特别是地下开采与煤伴(共)生的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乡镇安监办、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要高度重视此次停产整顿工作,要通过本次停产全面细致排查本单位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人负责人整治。此次停产隐患排查采取企业自查整治隐患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把防范次生灾害和复产前、复产期间的隐患排查整治放在首位。同时,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务必把安全工作要求落实到操作者层面上,让每个操作者都必须知道安全工作要求;务必把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到一线管理者层面上,让管理到位,监管体系不留空隙;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到最基层的层面上,让安全工作不留死角,切实增强企业一线班组长和一般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各非煤矿山企业自2013年5月13日起全面停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在停产期间,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做到“一停六不停”(停产停掘进、不停风、不停排水、不停隐患排查、不停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停隐患整治、不停监测监控),各非煤矿山企业在复产前要对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险情,逐矿制定整改方案,并报我局备案。矿山整改完成,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后,企业向我局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申请附企业排查治理隐患清单),由我局组织专家验收,并经区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作业。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一)地下矿山。重点排查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针对矿井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冒顶片帮、坍塌、透水、火灾、爆破和采空区垮塌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落实情况;是否对职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记录等;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员工是否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特别是要把防止中毒窒息、瓦斯事故、汛期透水作为重点,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强力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露天矿山。是否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作业情况;采矿方法是否符合规程或暂行规定和经审查批复的设计等要求,并严格执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按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是否存在从下部掏采违规现象和采剥工作面有伞檐、空洞等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落实情况;对边帮危岩、浮石和工作面悬浮大块矿岩是否及时处理;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是否实施了防控、监控措施;对边界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是否及时进行清除;对采场工作帮是否做到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每月检查一次;爆破、边坡作业、设备检修等重要作业环节是否有安全员在场;排土场是否按规定设计,排土位置是否在设计选址范围内;是否按设计要求修筑防止泥石流的挡墙和防、排洪设施;堆筑排土方式、堆积高度、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对职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记录等;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员工是否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
(三)尾矿库。重点排查库区周边山体岩体滑坡、地应力作用等对坝体和排洪、排渗系统的破坏;是否造成坝体失稳、渗漏;是否建立健全汛期尾矿库安全应急救援方案;是否建立了尾矿库汛期人员巡查值守制度;是否建立了汛期尾矿库运行领导带班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截洪沟及排水设施是否畅通,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生产防汛物资是否满足要求、坝体是否存在渗漏,塌坑和滑坡等安全隐患、尾矿库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要求、其他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抓好整治,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各非煤矿山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本企业人员彻底摸清和掌握本单位安全隐患情况,并认真进行梳理,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档案,并认真抓好整治工作,确保恢复生产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露天和地下开采矿山恢复生产必须整改达到以下条件
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
2.矿山供电系统是否通讯畅通;进山(进场)公路无山体滑坡、垮塌及滚石等隐患。
3.露天矿山地表采场和排土场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完善;采场边坡稳定,无滑坡体和泥石流等重大隐患,采场的安全平台和工作平台能满足生产作业要求;排土场无垮塌等隐患。
4.地下矿山通向地面的至少两个安全出口和每一个中段(水平)、采区、采矿工作面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的至少两个安全出口均应畅通;所有巷道和采掘工作面无冒顶片帮和坍塌等安全隐患;采空区得到密闭,有安全防控措施;通风、排水和井下供电系统完善;机械通风的设备、设施得到恢复,并能满足正常生产作业要求;主要排水设备工作正常,无淹井隐患,且有防透水措施;矿井提升、运输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运行安全可靠。
(二)尾矿库恢复生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尾矿库初期坝无明显位移、沉陷、滑坡、裂缝、流土、渗漏和管涌。
2.尾矿堆积坝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
3.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4.防洪和排水系统的设施完善,无堵塞、坍塌、裂缝、变形、漏砂等现象。
5.尾矿库坝体位移监测、浸润线、水位观测等监测、监控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四、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一)各非煤矿山要制定好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方案,由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技术人员,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梳理隐患,建立台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方案,包括整改(设计)方案、资金、责任人、整治时限等,并迅速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区安监局将根据整改方案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二)防范次生灾害事故,加强汛期安全管理。矿山在停产整顿期间,严禁擅自组织生产作业,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修订完善汛期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排险人员的安全保障和防护措施,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同时要加强与专业救护队的联系,做好紧急救援准备;露天矿山在清理边坡和排险时,应采取机械作业,并有专人观察,严禁无关人员进场。
(三)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做好应急预案和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各方面的应急准备,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科学实施救援。
(四)抓好信息反馈。各乡镇安监办要加强对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做好停产期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擅自组织恢复生产作业的企业要及时责令其停产并上报区安监局。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