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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 744686869/2013-00097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3-10-23
发布时间: 2013-10-23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通告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广朝安监发〔2013〕18号




各乡镇安监办,各相关企业:
  
    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广安监〔2013〕119号)文件要求,为扎实、有序开展我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1月30日。

    二、执法检查对象

    全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重点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内容

    (一)开展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专项执法行动。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规定,检查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经营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非煤矿山企业维简费提取、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标准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

    (二)开展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专项执法行动。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6号令)、《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三)开展执行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专项执法行动。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依法从严查处无证上岗、未按照规定培训即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义务制度专项执法行动。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从严查处安全投入不到位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开展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专项执法行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规定,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期整改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是2013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各乡镇安监办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将具体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施,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强力推动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各乡镇安监办要对辖区内有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开展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内容、重点和要求,并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人员配备、教育培训等不到位,办公规范管理差的企业将不准许其开工复产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又拒不整改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都不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极差的企业,将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给予关闭,以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做好总结。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回头查、回头看并跟踪到底,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治。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对专项执法情况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50%。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11月30日前完成所属监管范围内所有企业的检查工作,并将专项执法情况于12月5日前上报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科。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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