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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0-23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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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广朝安办发〔20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露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省安委会、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安委会定于2013年3月7日至7月1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治理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l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规划建设和住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3]2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3]3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安办[2013]25号等文件要求,以落实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燃气管道和烹调用燃气燃烧设备及通风装置必须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CB50494—2009)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和烹调用燃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对确需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必须进行专题技术论证,且有针对具体条件采取的有效安全措施。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大于100千克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小于800千克时,气瓶间与用气建筑的间距应当不小于8米;存瓶总重量大于800千克时,气瓶间与用气建筑的间距应当不小于10米。

位于高层建筑内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应当按照规范设立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且采用管道供气。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 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和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燃气用具,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和未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当委托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企业或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安装;燃气用具的维修应当委托销售维修站点负责维修,燃气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装。

    6. 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 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禁使用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气瓶和自行倒罐、排残及拆修瓶阀等附件;严禁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8. 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燃气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定期邀请燃气供应企业对所使用的燃气设施进行巡检和使用安全技术指导。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燃气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安排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气瓶瓶体、瓶阀、燃气用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定期用肥皂水涂抹阀门、软管等关键部位,检查是否存在漏气,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0.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并纳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定期组织演练,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 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液化石油气经营(供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气瓶销售信息,与用户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三、配套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规划建设和住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3]20号)对专项治理要求,规划建设(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全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依法加强监管。

    (一)严格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将燃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情况、燃气企业定期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情况、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气瓶的显著位置粘贴安全用气须知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常识情况、配送销售人员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讲的记录情况等作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燃气经营许可审查,对违反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和住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二)强化气瓶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燃气气瓶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要完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条件,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充装、检验,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气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报废气瓶等,对超过使用年限、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做破坏性报废处理。

    (三)加强气质管理,严禁非法添加二甲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企业销售液化石油气应当同时提供气质检测报告,所售液化石油气气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二甲醚等组份(含C5及C5以上组份)不得高于3%。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5%的进货批次比例,对所进液化石油气取样送检,并不得在液化石油气中非法添加二甲醚等影响燃气安全的化学成分。进入市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营、储存二甲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按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对餐饮用气场所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场所)及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在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要重点核查店铺选址、内部装修和消防设施配置等问题;要督促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按照规范要求采用管道供气。对违规储存液化石油气等的餐饮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区成立由商务、规划建设(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安全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统筹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联合开展或分行业开展本阶段专项检查治理工作,督促部门和乡镇做好宣传、以及检查相关文字和影像记录,以备后查。

    (二)规划建设和住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进行挂牌督办,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五、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即日起至4月中旬)。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于4月25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抄送区商务局)。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4月中旬至5月)

    1. 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4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燃气管理、公安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地区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商务、规划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监、安全监管,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区政府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迎接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

    由区政府安委会组织抽查、进行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督促检查,各乡镇和区级相关安委会成员单位于6月30日前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级政府和本单位专项治理总结,由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朝天区政府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7与15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商务局)。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全区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燃气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形式,宣传燃气防爆知识。

    (三)坚持统筹兼顾。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资料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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