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印发《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联动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派出所、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联动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2013年6月20日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联动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公安调解的工作优势,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重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越级访等问题,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治安防控体系,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在全区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与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警调衔接”工作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联动调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警调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警调衔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做强基层,做实基础,做大和谐的建设性方向;是新时期推进社会治安管理创新,构建社会矛盾化解大格局,促进和谐朝天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调解体系的具体内容,是促进我区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有力措施,也是公安机关缓解工作压力,解放基层警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推动社会治安新秩序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快速化解民事纠纷、有效减少“民转刑”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公安机关应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新形势下推行“警调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做好“警调衔接”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解放思想,创新机制,落实措施,确保“警调衔接”工作顺利推进。
二、把握方向,明确“警调衔接”工作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
“警调衔接”工作是指公安派出所在现场处置或受理纠纷后,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将非警务类民事纠纷和适用治安调解或刑事和解的案件分流到驻所调解室,或移送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实现公安机关非警务类矛盾纠纷及特定治安、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有机对接的一项工作机制。
(一)“警调衔接”的适用范围
1、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受理的非警务类(不处罚性)矛盾纠纷,包括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及其他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畴的民事纠纷,需移送的案件;
2、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现行治安案件;
3、根据广元市公、检、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意见,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4、其他适用调解解决的疑难复杂治安案件。
(二)“警调衔接”的移交程序
公安机关将矛盾纠纷移送驻所调解室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先期处置。根据“谁接警,谁负责”、“处置要早,调解优先”的要求,公安派出所对110接警或来所报警的案件,要注重第一时间化解,确保处警现场调解高结案率,防止、减少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和二次处警的发生,对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当事人要救助到位。民警按处警程序进行现场处置和调查询问,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报警人、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治安纠纷,由处警民警现场调解结案;对非警务类矛盾纠纷(包括事实清楚的自诉案件),一时不能化解的,直接告知当事人到驻所调解室、移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查取证。对现场调解不成的治安案件以及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处警民警和经办民警必须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主要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后方可移送调解。
3、移送调解。对拟移送驻所调解室调处的治安案件,由经办民警填写《矛盾纠纷移送调处登记表》,报所领导审核后,将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驻所调解室进行调处。对拟移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治安案件,经审批后开具《矛盾纠纷移送调处通知单》随案移送进行调处。
(三)“警调衔接”的调解程序
驻所调解室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矛盾纠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调处:
1、登记。对公安派出所移交的矛盾纠纷,应登记在册,并填写移送回执回复公安派出所。
2、调解。受理公安派出所移送的矛盾纠纷后,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按照“谁调解,谁负责”的要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调解程序、调解期限依法进行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情况复杂、多次调解无效、跨区域的矛盾纠纷以及需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的矛盾纠纷,应报请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区调委会联合调解。
3、反馈。对现行治安案件的调处,应迅速处置,立即指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应及时向案件经办民警反馈调解进展情况;经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交由经办民警存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记录,及时将案件退还给经办民警。
(四)“警调衔接”法律效力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双方已履行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受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须向公安机关提供调解书、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撤销案件。
3、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机关应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
三、建章立制,加强“警调衔接”工作机构与机制建设。
(一)明确“警调衔接”的工作模式。我区的“警调衔接”可以采取“驻所制”和“移送制”两种模式。“驻所制”是指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调解员,在公安派出所建立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移送制”是指由公安派出所将适用“警调衔接”范围的矛盾纠纷移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各派出所要在综合考虑当地综治机构能力、派出所警力、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需求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采用“驻所制”或“移送制”。原则上,日均接警在10起以上的派出所实行“驻所制”,日均接警在10起以下的派出所实行“移送制”。
实行“驻所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室,调解室名称统一为“广元市朝天区xx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派出所调解室”,使用广元市朝天区xx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实行“移送制”的,即公安110在接处警中对非警务范围的民间纠纷、涉警案件中的民调事项,依法移送或委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我区驻所调解室应设在所驻公安派出所内或临近解决,所需办公地点办公经费、必要的办公设施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等其他各项经费,由人民调解组织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予以保障,其经费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管理、发放。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组织、公安机关应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原则上,日均接警数15起以上的派出所,可设置专职调解员2名以上,兼职调解员2名以上;日均接警数10-15起的派出所,可设置专职调解员2名,兼职调解员1-2名。专职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被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与驻所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并参加由综治委牵头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的上岗培训班,经统一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之后,执证上岗。专职调解员的薪酬由人民调解组织所在的政府负责落实,实行基本补贴、计件奖励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兼职调解员的报酬应实行计件补贴的形式支付。
(三)完善“警调衔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要在乡镇(街道)党委的领导下,建立专人分管、专职负责、专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好公安派出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序、有机衔接,加强调解工作的责任监督和指导,定期开展分析研究,及时提出调解意见和建议,确保“警调衔接”工作开展有型、衔接有序、对接有力。
四、强化措施,建立健全“警调衔接”工作相关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各人民调解组织、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总结工作经验,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
(二)限期调解制度。驻所调解室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公安派出所移送的矛盾纠纷应在15天内完成调解工作,15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移送机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三)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司法救助前移机制,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个别因侵害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金,而受害人一方存在经济困难的案件,调解工作人员可以申请给予受害人司法救助,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实现司法救助从事后救助向事前救助转移。
(四)跟踪回访制度。驻所调解室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经处理结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了解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设,防止矛盾纠纷的重新激化。
(五)卷宗归档制度。人民调解组织领导机构要指导驻所调解室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调解文书制作、完善工作台帐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驻所调解室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调解申请书、调查取证材料、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制作卷宗归档。
(六)调解员管理考核制度。调解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工作由所驻公安派出所和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民警调解案件的考核奖励办法,人民调解组织应负责做好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表彰、考核等工作。
五、明确职责,加强对“警调衔接”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警调衔接”是构建大调解机制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公安机关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要建立专门“警调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警调衔接”工作,为“警调衔接”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机制保障和经费保障,并将“警调衔接”工作列为乡镇(街道)平安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公安机关作为“警调衔接”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等形式,认真研究落实“警调衔接”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衔接配合中的具体问题,不断规范“警调衔接”机制建设,健全完善科学高效的工作流程,保障“警调衔接”工作有效推进。
(三)狠抓落实,强化责任。“警调衔接”工作意义深远,涉及面广,各地务必狠抓工作落实,防止走过场,必须在关键环节上出实招,规范对接程序,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机制高效运行。要严格落实考核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优秀的单位、人员应考虑列入年度先进综治工作评选,同时对个人可向组织部门建议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真正做到用干部看工作;对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组织责任倒查,从严处理,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