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2250/2013-00128 |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 2013-10-24 |
发布时间: 2013-10-2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治安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派出所、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关于加强治安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2013年6月20日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加强治安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治安矛盾纠纷排查专业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加强治安矛盾纠纷排查专业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李兆南任组长,局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局长罗武年兼任办公室主任,法制监督大队长朱平生为副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指导、协调等工作。各派出所要高度重视治安矛盾纠纷排查专业调解工作,把治安矛盾纠纷排查专业调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对本辖区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派出所所长要主动过问,亲自包案,定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派出所要研究制定做好治安矛盾纠纷排查专业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治安矛盾纠纷排查专业调解工作。
二、完成调解平台建设
派出所应当建立调解室,有条件的、治安矛盾纠纷量大的警务室要建立调解室或解调点。配齐配强警务室民警,实行警务室民警专职化,保证民警在警务室的工作时间。警务室民警要重点抓好情报信息、纠纷排查、矛盾化解、治安防范等工作,严防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发现不了、控制不住、化解不掉等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员、信息员队伍建设
一是要拓展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调解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化调解队伍的作用,由社会化调解队伍为主调解,民警予以协助、确认,进一步解脱警力、提升效益。
针对各地治安矛盾纠纷特点,组建专门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治安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校园及周边矛盾纠纷、边界纠纷等专业化调解队伍,邀请相关领域、行业代表性人物,吸收基层组织干部、法律工作者、退休警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官、法官、辖区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等担任特邀调解员。
二是要注重从治安辅助力量中选拔培养有解调经验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员队伍。
三是整合社会资源,物建矛盾纠纷信息员。2013年7月底以前,在辖区依托村级基层组织,每20至50户物建1名矛盾纠纷信息员,在矛盾纠纷突出的行业、部门的办公室、保卫部门落实专门矛盾纠纷信息员。矛盾纠纷信息员要从居住在本地区或工作在本地区,有条件接触、服务辖区群众,同时自愿为派出所提供社区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且有能力、热心于矛盾纠纷调解的居民群众中挑选。
分局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管理档案,建立业务培训、定期联系以及提供信息及时制止重大事件发生的奖励等相关工作制度,并及时更新人员变动信息。同时,要积极收集调研,总结推广本地区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好的管理经验与做法。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在全力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大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专业化、一体化、常态化、制度化建设,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强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公调对接工作机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调解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重点解决公安机关接报的治安纠纷,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对接调处。实行区级以下三级对接机制,即分局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派出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警务室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在接报矛盾纠纷量较大的派出所建立“派驻式”警民联调机制,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和派出所合署办公,实行“联合接待、联合调解、联合管理、联动运行”。接报矛盾纠纷量较小的派出所,建立与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的移送调处机制,对派出所无法调处化解的矛盾纠纷及时移交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建立与综治、信访、法院、国土、住房建设、民政、城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不属于公安管辖的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分流到相关部门进行调处化解。
(一)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机制。积极开展乡镇(街道)每季度一次的集中排查,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带有倾向性矛盾纠纷的专项排查,重点类型、重点区域的重点排查,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定期召开纠纷信息情况分析会,分析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数量、性质、类型和解决情况,对排查出来矛盾纠纷进行整理、会商、研判、分流、报(告)送、指导和督办。
(二)督查督办机制。分局将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对大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全面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生发展情况、调处进度和调处结果,准确把握本地矛盾纠纷态势,防止已化解的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要及时总结工作规律,找出薄弱环节,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建议,提出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对策措施,供上级研究决策。
(三)工作保障机制。分局竭力保障治安矛盾纠纷排查专业调解工作经费,支持专业调解工作。对排查预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及时排查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责任人、调解员和信息员进行表彰;对提供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准确,有效避免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和信息员应给予适当报酬;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有价值的信息实行 “一报一奖”制度。
(四)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治安矛盾纠纷排查专业调解工作责任制,对领导不重视、排查不深入、调处不得力,或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问题隐瞒不报、推诿扯皮,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应排查而未排查的矛盾纠纷、或已经排查发现的问题但未落实工作措施,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发生重大“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实工作措施
以派出所警务室民警为主做好日常排查活动,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针对特定领域带倾向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开展专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必须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在排查走访活动中,要畅通社情民意渠道,重点排查掌握辖区涉林民间纠纷,以及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