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
二、办理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决定。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
(三)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只发给申请人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补办。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原办理机关已不复存在的,可向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等相关证明材料。收到补办申请的办理机关应核实相关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收回和注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部门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注销并书面宣布所持证件作废:1.经批准再生育的;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六)归档。证件办理机关整理案件相关材料和文书,按档案规范要求装订、归档。(按广人口委[2013]26号文件《关于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通知》要求,只将申请表和节育措施证明归档,补办的将相关证明材料归档,其余原件资料退回本人,不再要求提供复印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