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一方不予奖励,农业户口一方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
1、
2、
(1)
(2)
(3)1985年1月以后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四川省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84〕71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注:除符合“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2.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6.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7.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8.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的;9.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10.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11.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这11个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要审批手续外,其余一律以批准手续为准)。
3、有无生育行为判定标准以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统计口径为据。活产(出生时有生命体征)的,可判定为有生育行为或者计算为曾生育子女。
(三)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3、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4、子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
(四)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1、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对依法收养的认定
(1)
(2)
(3)
(五)年龄认定
年龄以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是指按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无身份证的,由公安部门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判定),以年份计算男性年满60、女性年满58周岁。
(六)其它问题
1、
2、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奖励扶助的,从本人申报并被批准之年起享受,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不予补发。
3、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