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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的函
发文日期: 2013-10-29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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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的函

广朝人口函〔20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根据《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城镇居民2013年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的通知》(广人口委发〔201317号)和《广元市朝天区统计局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广元市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12元、朝天区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293元。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区2013年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标准为城镇居民17102元,农村居民5293元。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3年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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