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2009年至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的报告
广朝人口〔2013〕6号 签发人:董长奎
市人口计生委:
朝天区一直高度重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从建立健全征管制度、违法生育调查处理、社抚费征收解缴和“收支两条线”等方面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到位。尤其是市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调研的通知后,我局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成立社抚费征收管理调研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对全区2009年至2012年社抚费征管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与认真自查,现具体报告如下:
一、制定和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具体制度
朝天区认真执行国家及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57号)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朝天区实际狠抓落实。一是区人民政府在2007年出台了《关于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有效遏制违法生育行为的通知》(广朝府发〔2007〕52号),区政府办于2010年制发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广朝府办发〔2010〕15号),着力从细化征管程序、落实征管责任、严格征管纪律,规范了我区社抚费征管工作。二是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于2013年初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广朝人口领发〔2013〕1号),从制定和健全社抚费征管制度层面,为我区做好违法生育处理、规范社抚费征管、严格落实计生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规范有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基本情况
1.2009年至2012年,全区合法生育人数为7147人,违法生育人数为271人,其中:违反省《条例》第14、15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261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10人。
2. 2009年至2012年作出征收决定书生效案件数为174件(2009年43件、2010年42件、2011年52件、 2012年37件),其中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当年的案件数164件(2009年43件、2010年42件、2011年46件、2012年33件)。
3. 2009年至2012年作出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征收金额为445万元(2009年83.9万元、2010年100万元、2011年152万元、2012年109万元),其中:对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当年的征收额412万元(2009年83.9万元、2010年93.9万元、2011年131万元、2012年103万元);当年作出征收决定的家庭缴纳94.6万元(2009年16.6万元、2010年28.5万元、2011年28.1万元、2012年21.4万元),以前年度欠款缴纳48.6万元(2010年7.4万元、2011年19.8万元、2012年21.4万元),实际征收额合计143万元,解缴区财政金额143.1万元(2009年16.6万元、2010年35.9万元、2011年47.8万元、2012年42.8万元)。
4.申请分期缴纳案件数9件(2009年1件、2012年8件),批准分期缴纳案件9件(2009年1件、2012年8件),批准分期缴纳案件涉及金额15.83万元(2009年1.18万元、2012年14.65万元),已到期案件数1件(2009年1件),已到期案件尚未征收到位金额1.18万元(2009年1.18万元),到期不再催收案件数1件(2009年1件)。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数为7件(2010年7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金额为14.2万元(2010年14.2万元),已执行案件4件(2010年4件),已执行到位金额2.5万元(2010年2.5万元)。
6.人口计生经费区级(含乡镇)财政投入1871万元(2009年305.7万元、2010年487.5万元<含灾后重建投入>、2011年644万元<含灾后重建投入等>、2012年433.7万元)。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解缴、用途规范
1.区人口计生局是我区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主体单位,每年严格按照违法生育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社抚费计征基数,对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6倍计征社抚费,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违法生育对象,其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加收。
2.我局作为申请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的审批主体,对一次性缴款确有困难的违法生育对象实行分期缴纳,审批的分期缴纳的最长时限是3年。
3.我区社抚费由区人口计生局书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对于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我局定期统一解缴到区财政局。
4.我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使用管理上,一直由区人口计生局到区财政局领取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且严格有序落实了票据领用、缴销、结存制度。
5.从全区每个乡镇到区人口计生局均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社会抚养费征管台账。
6.征收的社抚费当年全部缴入区财政,一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区财政安排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严格落实了“收支两条线”制度。同时我区人口计生经费投入未与社抚费征收挂钩,未制订过社抚费返还比例和未曾下达过社抚费征收指标任务。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经验和方法
(一)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和区人民政府连续多年非常重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朝天区情,出台制定和健全完善了一系列关于社抚费征管工作的具体制度、规定,为我区切实做好社抚费征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区违法生育案件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量少,但一直严格执行征收标准,依法征收,程序正当,文明执法,坚持遵守“三不准”(不准借办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收保证金;不准对子女已死亡当事人征收;不准下指标、下任务征收),切实做到了“四缓收”(春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从未发生过一例因执法不当、社会抚养费征收而引发的重大计生恶性案件,从而有效维护了全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能多年坚持及时足额解缴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区人口计生局当天收到当天缴存),确保了全区人口计生系统无坐支、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抚费的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区内流出人口违法生育对象处理征收难。我区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区,农村外出务工多,相当部分群众甚至举家常年在外务工,流出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有的在外地违法生育后一年半载甚至几年不回家,加之其在家邻居不愿作证,造成违法生育调查取证难,处罚难,社会抚养费无法征收。
建议: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着力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以突出违法生育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为重点,深度拓展区域协作内涵,完善市内协作,加强市外协作,狠抓流动人口双向管理,认真落实两地管理责任,提升网络协作的及时性,增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信息共享的实效性、针对性,切实构建流动人口管理“一盘棋”的整体联动格局,共同筑起违法生育处理的坚固防线。
(二)群众自觉依法缴纳社抚费意识较低。我区属盆周贫困边远山区,经济欠发达,基层农村群众很多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生育当事人自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不强,严重影响了对违法生育的处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建议:
1.进一步强化宣传,切实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加大计生普法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一法三规”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扩大宣传范围,创新宣传形式,突出宣传重点,注重宣传实效,真正做到入耳、入心、入脑,着力提高广大基层群众政策法规知晓率。乡(镇)、村干部要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反复上门做思想教育工作,用真心、诚心、耐心打动群众,感化群众。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板报、宣传单、文艺节目以及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丰富多彩的计生法制教育活动,使违法生育对象真正明白缴纳社抚费的原因、目的、标准和意义,消除误解和抵制情绪,努力营造有利于社抚费征收的良好氛围。
2.注重关怀关爱,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免费计生手术、孕环情监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生技术服务,切实维护广大计生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进一步转变部分群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封建婚育观念。三是大力宣传计生奖扶政策,建议国家和省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时相应提高奖励扶助和独子费标准,切实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真正享受到遵守计生政策的优惠和实惠。
3.加强计生基层基础工作和违法生育的监管力度。一是切实增强乡村计生干部工作责任心,认真坚持月走访、月例会制度,对违法怀孕对象做到早发现、早做工作,早解决问题,努力降低政策外生育率。二是对违法生育对象作出征收决定后,要积极作为,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多做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社抚费的法定义务,不过多依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加大计生工作的公开与透明度。再生育审批和社抚费征收标准、额度等方面都要及时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做到公平公正,提高计生工作的公信力,避免当事人之间相互攀比,减少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矛盾。
(三)人口计生行政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目前,我区还没有组建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局政法股人少工作量大,对违法生育对象调查取证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主要委托依靠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而乡镇计生办公务员紧缺,基层计生执法队伍力量十分薄弱,加之大量的人力、精力还要做好大量的计生日常事务工作,对社抚费全额征收到位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
建议:一是尽可能成立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大队;二是考调一批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公务员充实到乡镇计生办工作,以确保计生执法人员到位,对违法生育处理和社抚费征收力度加大。
(四)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因为计划生育案件的申请标的较其他案件一般较小,法院的执行成本相应较高;社会抚养费往往一次不能执行到位,结案率较低;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拖子携女,远走他乡等,法院难以对这类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原因的存在,往往导致执行难。
建议: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凝聚依法征收合力,积极构建“党委统筹、政府牵头、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的综合征管机制。加强领导、统一调度,确保各相关部门既明确分工又密切合作,形成人口计生执法“大合唱”的新格局。
(五)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国家应出台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新办法,健全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对违法生育处理协商通报制度,努力形成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一盘棋”,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当事人有意规避不缴纳或少缴纳社抚费的问题。
广元市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