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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文日期: 2013-10-31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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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实行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贯彻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负总责。

各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部门行政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领导本部门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利和义务,接受政府、人大和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本部门的监督;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对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研究、审核、签发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四)负责作为本部门法定代表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

(五)负责为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本部门业务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协助部门行政负责人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履行分管职责,负责具体领导本部门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研究、审核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三)负责落实部门行政负责人的授权和指示,组织实施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六条 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贯彻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本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工作,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负责根据机构职能或领导指示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负责根据机构职能,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第八条 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配合做好本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机构职责组织实施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

(二)负责根据机构职能或部门行政负责人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负责根据机构职能,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配合开展本部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根据机构职能,具体开展行政执法行为;

(二)负责根据岗位职责和部门行政负责人授权及指示,具体经办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区人口计生局将各股(室)和个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公务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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