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所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准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本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规范;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齐全;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正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八)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得到落实;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将日常评议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过程责任追究与人事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以平时掌握和跟踪抽查等掌握的情况为基础,通过座谈、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等办法进行。各年度具体考核评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公务员考核。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的股(室)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对股(室)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予诫勉。
第十条 被考核人员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服的,可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