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适用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人口计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本规范追究过错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依法追究、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按以下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部门行政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单位、本机构工作人员发生重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的,单位、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一)由于过失造成执法过错,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二)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对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执行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有效纠正执法过错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
(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四)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信访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的情节、后果及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予以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报批评;
(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辞退、解聘。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因责任人员的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责任划分、处理意见由局政法股报局党组讨论决定后执行、备案。
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调查审结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一条 责任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和控告。
责任人员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