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新媒体矩阵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 » 详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
发文日期: 2013-10-31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字号:
打印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正确执法、全面履职,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坚持按照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程序相对分离的原则,负责实施各项程序的机构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能。

第四条  立案。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立(结)案登记工作,填写立(结)案登记表,并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五条  调查。立案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地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合议后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所收集的全部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拟制的行政执法决定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无法收集主要违法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或者依法可免予处理的,应由立(结)案登记人员复核后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或由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撤销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经立(结)案登记工作人员复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或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移送案件。撤销案件、移送案件的情况应报立(结)案登记人员备案。

第六条  审核。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主办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发现调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补充调查意见,退回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补充调查,重新提交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条  告知。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的,由调查人员依法进行告知。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听证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九条  决定。根据调查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材料和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或集体研究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制作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案件处理决定情况应送立(结)案登记人员备案。

第十条  执行。立(结)案登记人员应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应督促本部门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归档。立(结)案登记人员负责整理案件相关材料和文书,按案卷评查要求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主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8120013    蜀ICP备12028058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1202000001号
电话:0839-8622290    举报邮箱:mashangban@gyct.gov.cn   
举报电话:0839-8621118   信函邮寄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行政中心5楼533室
智能问答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