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以下简称《分离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朝天区行政区域内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守《分离制度》和本细则。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程序进行,各项程序应相对分离。
第四条 立案。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由乡(镇)计生行政负责人负责立(结)案登记工作;行政处罚案件由县人口计生局政法股股长负责立(结)案登记工作,填写立(结)案登记表,并负责对整个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五条 调查。立案后,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全面、准确,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第六条 审核。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或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副乡(镇)长负责审核,行政处罚案件由县人口计生局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审核。
第七条 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在发现怀孕期间依法进行告知,怀孕期间未被发现的,在向违法生育当事人调查取证时进行告知;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告知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向区人口计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人口计生局政法股负责组织听证,政法股股长为听证主持人,违法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参加听证。
第九条 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经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或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副乡(镇)长审核后,由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报区计划生育执法大队登记备案后盖区人口计生局公章,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乡镇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负责送达违法生育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由县人口计生局分管政法工作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由政法股制作决定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执行。区计划生育执法大队负责对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逾期拒不履行征收决定的,由乡(镇)计生行政负责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县计划生育执法大队长审核,报分管政法的副局长审签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归档。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由乡(镇)人口计生负责人负责对案卷材料收集整理,装订归档。行政处罚案件由区人口计生局行政执法大队长负责对案卷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