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辖,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和管辖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辖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两级或两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执法行为均具有管辖权限的,应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级别管辖权限进行划定。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级别管辖的划定,原则上指定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但有以下情况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明确指定由具有管辖权的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的;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为下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或者本部门所属单位,需要具有管辖权的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的;
(三)跨地区,需要具有管辖权的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的;
(四)特别重大、复杂,需要具有管辖权的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的。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划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应当向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六条 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同一级别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均对同一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管辖权限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辖:
(一)涉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公民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管辖权限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处理前进行协商。双方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协调裁决。
(二)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等公民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的签发,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受理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推诿拒绝。办理过程确需受理机关之外的人口计生部门协助或提供相关证明的,对方应予配合。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