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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和程序
发文日期: 2013-11-05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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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和程序

 

一、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条件

1、当事人的户口在辖区内;

2、当事人已达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亲自来婚姻登记处申请,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代理人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二、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程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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