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和程序
索 引 号 : 008462285/2013-00044 |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13-11-05 |
发布时间: 2013-11-05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决定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和程序
一、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条件
1、当事人的户口在辖区内;
2、当事人已达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亲自来婚姻登记处申请,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代理人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二、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程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出具证明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