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6008/2013-00186 |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13-11-29 |
发布时间: 2013-11-2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决定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转发《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关于办理<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办理<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广人口领〔2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办理。凡符合授予《计划生育荣誉证书》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写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1寸照片4张,于11月15日前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逾期未报,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文件
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关于办理《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充分调动广大计生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计生委人发〔1999〕3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7〕24号)及《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广委发〔2007〕16号)文件规定,对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现对颁发《荣誉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对象及基本条件
颁发对象: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专职或虽是兼职但主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基本条件: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十五年,或工龄三十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以上者授予《荣誉证书》,专业工龄(周年)可累计计算。巳离、退休人员,符合以上条件者,亦可授予《荣誉证书》。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两年的,暂不授予《荣誉证书》。
二、颁证办法
凡符合授予《荣誉证书》条件的人员,应填写《授予计划生育荣誉证书人员审批表》,经县(区)人口计生局、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呈报,县(区)人民政府或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审查汇总统一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
从2013年开始,实行一年一次办理,各县区人口计生局、 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应于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间, 将《授予计划生育荣誉证书人员审批表》经县(区)人民政府、 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审查后于 12月5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
三、奖励
凡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现金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附件: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审批表
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工 龄 | ||||||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 专业工龄 | |||||||
计生 工作 经历 | ||||||||
呈报 单位 意见 | ||||||||
审核 单位 意见 | ||||||||
审查 单位 意见 | ||||||||
批准 单位 意见 | ||||||||
备注 |
说明:一、此表一式三份,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二、中央、省级驻地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区)登记、审核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