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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畜牧食品局关于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检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10   发布机构: 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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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

关于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检的通知

广朝牧发〔2013〕55号

 

 

各乡镇畜牧站、局内各股室:

  为加强对我区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区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章第33条的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区已经申办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实行年检登记。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督促辖区内已申办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区畜牧食品局兽药兽药股,一并填报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检申请表。经年检合格,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证加盖年检验讫标示;年检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吊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检申请表

 

 

 

 

                               广元市朝天区畜牧食品局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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