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
为了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我镇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牧业经济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了《朝天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朝天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
2013年6月5日
朝天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元市朝天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朝天镇行政区域内,在畜禽养殖环节,因畜牧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发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或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适用于本预案。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照《朝天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各村(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朝天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和畜牧兽医站,迅速、彻底、有序、有效地控制事故。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联合行动”的工作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3、科学决策,有效处置。有效使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事故分级
根据《广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朝天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或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人民政府或上级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或上级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镇人民政府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畜牧、安全的副镇长分别任副组长,镇党政办、安办、经济发展办、财政所、民政所、派出所、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执法中队、农业站、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办。
(二)领导小组职责:在区应急办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各村采取措施,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畜牧兽医站和有关单位及专家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等。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朝天镇畜产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工作,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方案;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和各村(居)委会,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技术鉴定、处理等工作。
2、党政办: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负责与区畜牧食品局、应急办等部门联系和衔接;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车辆调度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保障;负责协调镇内各相关单位,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和跟踪报道;收集和报送应急信息,组织、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3、财政所:编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物资等;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和管理。
4、畜牧兽医站: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由于养殖环节畜禽动物疫病流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中添加违禁物质、药物残留导致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及时负责畜禽养殖领域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列入农民培训的内容。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非法添加剂的留样、送检,为领导小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参考;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动物卫生执法中队: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负责镇内单位(个人)、企业(养殖业主、大户)在畜禽收购、经营、屠宰、销售、加工环节的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同时负责组织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相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动物及动物产品、残留药物的留样、送检,为领导小组提供参考;依法查封查扣事件原因产品,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6、经济发展办:根据部门职责和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会同林业、水务农机站开展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和疫情疫源监测工作;负责学校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畜禽;食堂不能购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协同民政所、农业站和各村做好受灾(害)户(人)安置、救助、补偿等相关工作。配合畜牧部门搞好调查、处置工作。
7、民政所:负责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区域内的受灾(害)户(人)生活救助和安置、安抚、补偿工作,协助各村和相关部门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8、派出所:负责维护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区域内的社会次序稳定,妥善地处置与畜产品安全事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有关社会动态,协助相关部门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有治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单位(个人)以及妨碍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9、农业站:负责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区域内动物死亡的保险理赔业务工作,协助各村和各部门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10、各村民委员会:成立相应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负责本村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及时将应急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情况向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或镇安监办、畜牧兽医站报告。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镇畜牧兽医站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监测体系,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及时研究分析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设立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督举报电话(见后附件1),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各成员单位和畜牧兽医站要各负其责,重点对投入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体系,及时分析影响及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诸多因素及其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畜产品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与事故有关地的村民委员会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到地方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人民政府、镇畜牧兽医站、镇安监办举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各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汇报镇畜产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及时对可能导致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接到可能导致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和可能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三)报告制度
1、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镇政府或畜牧兽医站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镇畜产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报告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畜产品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下级向上级报告:镇畜牧兽医站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镇畜产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畜牧食品局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4、责任报告单位:畜禽养殖场(户);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动物收购运输、屠宰、销售经营单位(个人);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各村(居)民委员会。
5、责任报告人:行使职责的镇畜牧兽医站、各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畜牧行业的工作人员;畜产品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报告时限要求:事件发生地村委会、村防疫员应在知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7、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8、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9、总结报告: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的处置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10、报告内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引起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造成的危害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初步掌握的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发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种丢失或泄露事件的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丢失或泄露菌(毒)种类、数量、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并随时报告事故发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一般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事发地的村和畜牧兽医站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畜产品安全事故的村,在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本辖区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服从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分级响应: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情况,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广元市畜牧局按照农业部、四川省畜牧兽医局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广元市畜牧局及时向农业部、省畜牧食品局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核定为较大(Ⅲ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广元市畜牧局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较大畜产品安全事故后,市畜牧局立即成立较大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检测评估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危害控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市畜牧局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核定为一般(Ⅳ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区畜牧食品局和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当一般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必要时上报区畜牧食品局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措施
对因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引起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溯源,查清源头,检测确证,搞好排查,并果断处置,消除隐患。对病原微生物丢失或泄漏事故,要及时报告镇畜牧兽医站、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查清丢失或泄漏的危险源,并对有关地域、场所进行密切监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隐患。
非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村,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及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
(四)紧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村委会和安监办、畜牧兽医站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五)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继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发展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终结。
(六)信息发布:一般(Ⅳ 级)畜产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镇安监办和畜牧兽医站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各村,并督促配合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保险所要及时展开受灾(害)人员、死亡动物等理赔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受害人给予一定赔偿。
(二)责任追究:对在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镇纪委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应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畜牧食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区食安委。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镇统一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畜产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二)人员及技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镇政府或区畜牧食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等工作。
(三)物资与经费保障:镇畜牧兽医站应当建议区畜牧食品局落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四)医疗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部门采取救援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医疗救治工作。
(五)演习演练: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区有关部门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镇性和区域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六)宣传教育:镇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控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朝天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镇政府应当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的法律法规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