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基层”活动开展矛盾纠纷
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朝天区在“走基层”活动中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朝矛调组〔2013〕3号)要求,为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使辖区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此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内各股室、队(站)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环保领导为成员的朝天区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对跨乡镇、流域性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进行化解。
2、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区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统一监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加强监管,通力合作。
3、乡镇负责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必要时相关部门参加。
二、基本原则和途径
(一)基本原则
1、注重预防原则。各乡镇,各股室、队(站)要定期分析辖区和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热点问题,排查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防微杜渐。
2、及时原则。发生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时,要及时深入现场开展调查,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查明原因、掌握证据后要尽快进行化解,避免矛盾升级。
3、以调解为主原则。通过调解解决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可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支持,是解决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
4、实事求是原则。调解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过程中,要全面深入调查,弄清事实真象,重视证据,依靠群众,尊重科学,防止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
5、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重视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又重视污染治理,排除和减少污染损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6、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各方利益原则。
(二)途径
1、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一方发现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加害一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一方或双方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
2、环境执法机关调解。经调解不成的,由一方或双方报请环境执法机关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司法处理。经调解不成的,由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三、程序
(一)登记。各股室、队(站)接到群众投诉后,要认真做好登记,登记应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请求解决的主要事项等。
(二)受理。接到群众投诉,要及时组织人员前往事发地进行调查、核实,弄清事实真相,查明矛盾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责任者、受害者、危害程度等,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三)调查。受理群众投诉的股室,要深入事发地对污染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掌握确凿证据。
(四)调处。在查明污染纠纷事实的基础上,由受理投诉的股室负责组织调解,如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应签订《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如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结果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环境执法机关提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立卷归档。调处工作终结后,受理投诉的股室要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四、相关规定
(一)同一污染纠纷,如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上级提出请求的,不予受理。
(二)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矛盾纠纷,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境执法机关按相关规定进行调处。
(三)接受群众投诉的股室,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经调查,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调处范围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提出,并反馈调查的情况;如发现事态严重,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向区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报告。
(四)调解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报区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区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