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系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安监办,煤系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系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安监〔2014〕1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要求抓好煤系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确保企业生产建设安全。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2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系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川安监〔2013〕238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金属非金属矿种伴生煤层(以下简称煤系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等要求,结合我省煤系矿山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煤系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煤系矿山,是指与煤伴生的煤系硫(菱)铁矿、灰(硅)石矿、高岭土矿、炭质页(泥)岩、铝土矿、耐火粘土矿等有瓦斯涌出的地下开采矿山。
2、煤系矿山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采矿许可证上开采矿种不含煤的,原则上不得开采煤炭资源。采矿许可证上开采矿种含煤的,一律参照煤矿安全技术要求进行监管;只开采非煤矿种,但开采时有瓦斯涌出现象的、硫铁矿层和伴生煤层是直接顶底板或互层关系的,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瓦斯、顶板等的相关规定。
4、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系矿山规模不得低于9万吨/年。
5、煤系矿山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按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煤系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系矿山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煤系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6、煤系矿山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足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其中应有熟悉煤矿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
7、煤系矿山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具备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8、煤系矿山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严禁使用。
9、煤系矿山必须设置通风和瓦斯监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瓦斯检查人员,建立通风管理和瓦斯监测制度、瓦斯防治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瓦斯日常检查制度。
10、煤系矿山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饮酒入井;煤系矿山必须建立出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煤系矿山应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1、煤系矿山必须以风量核定采掘工作面的个数,严格按定编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严禁擅自增加井下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井下作业人员数量,严禁在采、掘作业期间安排人员从事检修、安装等工作,严禁多工种、超产、超定员生产。严格控制煤系矿山采掘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原则上年产6万吨(含)以下的矿山,当班回采面最大下井人数不得超过15人;年产9万吨(含)以下的矿山当班回采面最大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0人;年产15万吨(含)以下的矿山,当班回采面最大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8人。
12、煤系矿山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按要求建立起通信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3、煤系矿山至少要完成三级标准化建设。
14、煤系矿山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应标明井下采空区、废弃井巷);(3)井下主要巷道布置图;(4)井下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施及构筑物、主要测风点风量、风速分配以及主要通风机性能参数等);(5)井下运输系统图;(6)供排水系统图;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8)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通讯系统布置图;(9)井下避灾路线图。
二、严格规范井下开采作业行为
15、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便于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米。严禁独眼井生产;井下每一个中段(水平)、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采矿工作面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16、井巷的主要巷道、分道口处、井下主要硐室等处,都必须设置明显的警标、路标,注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地面出口的巷道名称、逃生路线。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17、对采场和硐室都必须建立严格的顶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18、矿山地面和井下可能发生人员坠落的地方,都应有防坠措施。溜矿井口应设格筛。处理溜矿井、采场漏斗堵塞,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批批准后,在专职安全员监督下处理作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其中检查或处理。
19、矿井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应满足设备通行的要求、主要风巷的净高应不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应低于1.8米。
20、采区按后退式布置,采区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21、已结束回采的采场、井下崩落区、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密闭。暂时不使用的独头巷道,应及时进行封闭或打栅栏,并设置密闭管理牌板、警示牌,禁止人员入内。若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封闭区时,应报矿安全部门和矿山负责人批准,待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22、煤系矿山必须有规范设计,应当采用正规采矿(开采)方法。严禁使用巷道式、树枝状等独头掘进的开采方法。井下凿岩必须湿式作业(煤系粘土矿除外)。严禁打干眼。
三、进一步强化通风系统、瓦斯安全的管理及监控
23、煤系矿山必须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的矿井、采区(水平)和采矿、掘进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24、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通风机应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应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应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应超过15%;(2)应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要通风机要有两趟不同回路、不同母线的备用电源;(3)应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应能在10分钟内切换;(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5)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应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6)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应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7)应做好通风运行记录和测风记录。
25、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应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矿工作面应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不应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采矿,严禁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26、煤系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并及时对系统进行必要的维护,保证系统能可靠、有效运行。
27、矿井主要通风机、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通风机运转时,必须采取包括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和恢复通风等主要内容的停风管理措施,确保安全。恢复通风前,应检查瓦斯。确认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以及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和实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28、局部通风机和风筒连接应当安装过渡段,所用风筒应选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转弯处应安装弯接头。严禁使用编织袋、塑料风筒。
29、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一次测风,合理布置通风构筑物,加强矿区风量调节,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30、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或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煤系矿山应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悬挂正确探头,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瓦斯等级按日产1吨矿石(煤)涌出的瓦斯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1)瓦斯矿井:10立方及其以下;(2)高瓦斯矿井:10立方以上;(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
31、矿井每年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通风能力核定,并报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矿粉、各共(伴)生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矿粉、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并按设计要求设置隔、抑爆设施。
32、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可靠、有效的监测监控系统,并及时对系统进行必要的维护,保证系统能可靠、有效运行。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监测、检查制度,配足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仪表。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两次,对采取了有效的局部通风措施的独头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三次。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并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前都必须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也应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不准空班漏检。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
33、煤系矿山必须建立起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制度和粉尘定期检测制度。
四、完善防治水、防灭火系统的建设
34、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1米以上,水文地质复杂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水闸门。
35、煤系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的供水施救系统,并及时对系统进行必要的维护,保证系统能可靠、有效运行。
36、矿井应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排水系统,设置井下消防器材库,完善防治水和防灭火措施及设施。井下下山开采,必须有同等能力、型号的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以及与水泵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井下工作泵和备用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井下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一切排水设施都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37、斜井开拓的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井底附近建立相应的水仓。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平洞排水水沟要有足够断面,主平硐可砌筑永久性水沟,上加盖板。水沟要经常清理,保持畅通。
38、矿井要加强防灭火管理,建立防灭火管理机构,井上下主要作业点、井下主要硐室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防灭火装置、设施。
39、对于有自然发火性的矿种,矿井要加强火区管理,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档案,落实责任,严禁火区内接连线路,火区和回风巷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40、建立完善的避雷设施,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护。
五、加强井下爆炸材料的管理,严格井下爆破作业条件
41、煤系矿山井下爆破,应按瓦斯、矿尘危险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1)煤系矿山井下全矿(岩)石采矿、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2)瓦斯矿井的含煤层区域采矿、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3)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含煤层(线)采、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4)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5)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6)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7)井下雷管、炸药要分开专人运输,使用专用用箱,严禁采用矿车、绞车、无轨运输设备进行运输。
42、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矿)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放炮员专人专管,严禁在一个采矿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放炮。
爆破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检员、班组长、爆破工联锁放炮制度)。矿井应严格爆破物品领用退库制度,炸药物品要具有资质的放炮员专人领用,对于未使用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不得丢失。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爆破作业:(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矿石或其它设备、材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异常瓦斯涌出、煤(矿石)岩石松散、透老空等情况;(5)采矿、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44、处理瞎炮时,除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落煤、落矿,收集未爆的电雷管;(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六、进行一步规范井下提升和运输系统的建设
45、用机械提升的矿井,应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绞车。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工作制动、紧急制动、过卷、过速、松绳等保护装置和深度指示器。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运人装置。
46、斜井提升都要有防跑车装置,井口和各水平上部平车场都必须设有阻车器或挡车拦,下部车场兼做行人巷时每隔25m设躲避硐室,在井巷内应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防跑车装置。上部车场阻车器,斜坡上、下挡车栏必须齐全且灵活、可靠。提升斜井兼作人行井时,应在一侧设人行道或安全隔离栅栏,并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提升装置必须具有从下车场信号工发给上车场信号工和从上车场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双向声光信号装置。倾斜井巷提升的上下车场和井巷中间的每个交叉道口,必须安设声光报警器。
47、井下严禁使用非防爆运输工具运输(如四轮柴油车、拖拉机以及柴油车牵引的运输等)或畜力运输。
七、严格井下电气照明和通讯系统的建设及使用
48、煤系矿山应当实行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的备用电源等所有一级负荷用电要求的备用电源。井上井下供电必须分开。
49、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地面的变(配)电室和供电线路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井下供电必须按规定选用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电缆的连接必须用防爆接线盒,严禁明接头、明刀闸。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
50、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和“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电气网络必须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煤电钻应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远距离启动的综合保护装置。
51、煤系矿山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保证矿区内外、井上下、主要作业点通讯畅通。及时对系统进行必要的维护,保证系统能可靠、有效运行。
52、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煤矿专用防爆照明灯具,线路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电缆。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矿灯应保持完好,集中管理,应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八、做好企业的培训、检测检验及救护工作
53、煤系矿山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矿山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专职安全员、瓦检员、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等井下特种作业工种(人员)须经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4、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排水泵、通风检测仪器仪表等主要设备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检测检验。
55、煤系矿山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县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6、煤系矿山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同时必须与邻近的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要对煤系矿山企业进行预防性检查,实行有效服务。
九、做好安全费用、保险、职业病防治工作
57、煤系矿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等按吨矿不少于30元,瓦斯矿井按吨矿不少于10元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8、煤系矿山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59、煤系矿山应当认真做好粉尘、高温、高湿、噪声、震动等职业病的防治,按时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