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住保办发〔2014〕17号
广元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
等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1]1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配租地户口,家庭人口两人及以上,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配租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二)单身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大中专及职校毕业1年以上(含1年);
2、在市县(区)配租地有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录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3、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或个人人均年收入在配租地平均水平以下(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2)具有农村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县(区)配租地有稳定就业,并与本县(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
(4)在配租地无自主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单位职工;
(2)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3)在配租地无自主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四)特殊无房家庭或个人
1、政府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县(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2、县(区)民政局认定的 “三无”人员;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因患有重特大病返贫的家庭;
5、重度致残家庭;
6、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7、家庭中三代靠租房居住,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以上个人或家庭在配租地无自主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经获得资格确认后可优先分配所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相关要求
1、申请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或无自理能力的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双方父母。
2、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私有产权住房,未享受政策性优惠住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转让住房。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出售房改房或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将公房转让给他人的、参加过房改购房的、领取一次性货币补贴的或因其它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予以处理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4、符合条件的离异人员,离婚必须满1年以上(含1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的;
(2)有商业用房的;
(3)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4)安排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含出国)就读的;
(5)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6)各类正在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假释人员和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7)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务工的;
(8)拒绝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9)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二、审核、配租程序
(一)申请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特殊家庭或个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社区申请。申请家庭应在家庭成员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
2、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由申请人领取并填写《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诚信承诺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入户调查表;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签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6)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现住房情况资料。①申请人家庭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房已拆迁、转让,需要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②申请人家庭无房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租住私房的,需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8)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需由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9)残疾等特殊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0)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11)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
1、审查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特殊家庭或个人经申请人授权,在社区协助下,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调取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对申请家庭逐一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由申请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调取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对申请家庭逐一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是审查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责任主体。自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应统一将资料退回社区或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相关申请资料送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2、审核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车辆、经商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盖上单位公章,并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相关申请资料送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若抽查对象中有达到80%的比例不符合申报条件,则将资料全部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审查。
3、备案
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县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交的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核查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备案。
(三)配租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摇号方式、过程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进行选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主动及时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后,报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签约
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确定给予住房实物配租。享受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人员或家庭,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金、住房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三、租赁管理
(一)租金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财政部门确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70%,其中农民工为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50%。
2、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费
1、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财政部门确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以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费标准不超过政府指导价。
四、使用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9、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承租人有上述1-6项违规行为之一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有第7-9项规定的情形,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但承租人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五、相关责任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经查证属实,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若有违反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市、县(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广元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30日
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相应类别左侧方框中打钩,并在横线上填写相关信息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身无房职工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特殊个人或家庭
户籍地址: 县区 街道 社区(居委会)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本审核表一式两份)
广元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诚信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 元,现居住在 。
本人已知晓并严格遵守《关于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有关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等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取得承租资格后,服从广元市及本县(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若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本人自愿退出,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骗租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承诺人签名(按手印) :
年 月 日
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申 请 家 庭 信 息
| 申请人姓名 |
| 性 别 |
| 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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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本人年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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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市 县区 街(路) 号 | ||||||||||
现住址 | 县区 街(路) 号 | ||||||||||
婚姻状况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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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 □是 □否 | 缴纳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
家庭 现居住情况 | □租住私房 □租住公房,建筑面积 ㎡ □借住 家 □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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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 ||||||||||
共 同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年可支配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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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若申请人智力或其他方面有问题,可委托监护人填写。
2、所有证明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张,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社区(居委会) 授理意见
| □经初审,符合条件。 □经初审: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查意见
| □经审查,并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 □经复审: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房地产管理部门 查档情况 | 经查阅房产档案:□该家庭无住房。 □该家庭有住房,房产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址: 。 查档人签字: 房地产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 □经核查,并经媒体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 □经核查: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
| □同意备案 □不同意备案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授 权 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住房保障相关工作机构:
本家庭在 街道办事处(乡镇) 社区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填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材料真实,无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特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住房保障相关工作机构,对本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等涉及住房保障有关方面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入户调查表
街道办事处(乡镇) 社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
| 身份证号 |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 ||||
申 请 类 型 | □公共租赁住房 | ||||||
家庭类型 | □低保家庭 □中低收入家庭 □单身无房职工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特殊家庭或个人 | ||||||
共同申请人 | 与审批表 □相符 □不相符 | ||||||
家庭住房情况 | □租房(年租金 元) □借住 □其他 | ||||||
家庭 资产 情况 | 房产 信息 | 共同申请人中有无住房 | □无 □有 | 产权人姓名 |
| ||
地址: 或同(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 |||||||
车辆 信息 | □无 □有(□自用 □借用 □租用 □单位 □过户 年) | ||||||
型号 车牌号 价值 万元 | |||||||
特殊照顾对象家庭情况 | 1.□三无人员 2.□患大病种类 3.□失独家庭 4.□智残 级 5.□(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 6.□军残 级 7.□肢残 级 8.□复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视残 级 10.□精神残疾 级 11.□其他 | ||||||
其他 | 1.共同申请人中出国经商、务工 □无 □有 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无 □有 人 3.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国外)读书 □无 □有 4.外地来本县就读的在校学生 □无 □有 5.非假释、社会矫正的服刑、劳教人员 □无 □有 6.商业用房 □无 □有 m2 7.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教育不改的□无 □有 8. 其它 | ||||||
以上调查情况 □属实 □不属实
被调查人(签章): 入户调查人(签字): |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