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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单位概况
发文日期: 2014-04-23   发布机构: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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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单位概况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内设十一个机构,包括办公室、基础和成人教育股、人事师培股、教育督导办公室、安全管理股、招生考试办、计划财务股、监察审计股、科技普及股、科技发展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股。区教研室、区电教教仪站挂靠区教科局。全局编制37人,其中,行政编制19人,事业编制18人。局领导7人,配置副科级干部7人。

基本信息

  单位全称: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单位性质:地方行政机关

  机构代码:00846258-4

  所属区域:广元市朝天区

  邮政编码:628012

  联系电话:08398622326

单位住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出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优先领域和发展重点;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支撑计划、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性技术攻关工作。

(四)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协调与管理工作,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职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全区民办教育工作,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六)统筹和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类教育机构进行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七)负责金区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的经费统筹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对全区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教育贷款及教育、科技援助和合作项目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强化教育、科技投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

(八)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加强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和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卫艺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朝天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教育、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工作,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十四)推进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建议,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基地)建设,推进科技资源共享。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基地的建设,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十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十七)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建议,优化科研机构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政策建议。

(十八)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负责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管理和技术市场工作,指导科技中介组织建设。

(十九)组织拟订科学技术普及规划,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工作,推进全区科普能力建设;承担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

(二十)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和产业化,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工作;负责专利技术市场和技术进出口中专利的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各种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二十一)负责全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工作,参与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二十二)牵头组织开展专利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三)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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