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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008462912/2014-00039 发布机构: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4-05-02
发布时间: 2014-05-02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广朝府办发〔2010〕82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天区廉租住房分配及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天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

《朝天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朝天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四川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7〕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享受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享受对象

经区民政部门核准且在城区规划区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申报条件

1、人均年收入低于4500元/人,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2、家庭成员有二人以上(限直系亲属)、具有朝天城区户口且在朝天实际居住三年以上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3、家庭成员中有革命残疾军人、烈士遗属以及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申报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凭户主身份证明在朝天镇明月路居委会领取《广元市朝天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申报评分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相关表册。

(二)申报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

2、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3、婚姻证明;

4、残疾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廉租住房分配的审核及公示

(一)初审。凡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可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朝天镇明月路社区居委会提出登记申请,由居委会依据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按得分排名确定廉租住房申报对象。

(二)审核。朝天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对象名单进行不少于6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广元市朝天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申请表》,确定廉租房正式申请人员名单

(三)审批、公示。区房改办负责审核确定租住廉租房正式申请人,并将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发廉租住房资格证统一编号,并将正式申请人名单报市房改办备案。

 四、廉租住房分配的管理

(一)分配管理

1、摇号。由区国投公司牵头根据租住廉租住房的正式人员名单安排入住。房源不足时,可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住人和入住顺序。

2、准入。经摇号确定的租住人,凭《确定租住通知书》及户口、身份证等证件,在2个工作日内到区国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缴纳廉租住房保证金。区物价局负责会同区规划和建设局依据市场房屋租金标准每两年对廉租住房租金金额进行一次合理调整,区国投公司负责依据相关政策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和进行专帐管理,并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及维护。

3、轮候。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重新抽签确定租住人。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经审查符合条件但未承租到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在下批廉租住房分派中优先选房。

4、退出。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由区国投公司负责收回其租赁的廉租房,相关部门依据政策重新确定租住对象。

(1)生活得到改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2)查明有其他住房且达到我区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另有购房或通过其他方式拥有住房的;

(3)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租金减免

1、城镇低收入家庭属低保家庭的,减免20%的房屋租金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减免10%的房屋租金;属残疾军人的,减免20%的房屋租金;

3、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的,减免30%的房屋租金;

4、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年龄均为60岁以上的,减免20%的房屋租金若租住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有上述多种情况的,租金减免可累计至全免。

五、监督管理和产权管理

(一)监督管理。区效能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廉租住房分配的监督管理,对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产权管理

1、由政府全额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不得出售。

2、由政府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合资修建的廉租住房,依据出资比例拥有房屋产权,但不得自由出售。租赁使用时,政府出资部分不收租金;经批准允许出售的,政府有优先购买并同时收回出资本金的权利。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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