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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瑞鑫矿业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5-14   发布机构: 区国土资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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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广元市瑞鑫矿业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

批   复

广国土资朝发〔2014〕35号

 

 

广元市瑞鑫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收悉。经我局集体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占用朝天区文安乡将军村三组集体土地1221.18平方米,其中耕地1221.18平方米,作为朝天区文安乡李家岩褐铁矿普查探矿临时用地。

二、严格按《临时用地协议》及《耕地复垦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及时兑现补偿费用,依据《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预存

土地复垦费用,切实搞好被占地农民生计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格按照批准用途和相关政策法规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用地行为结束后,你公司要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临时用地期限: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11月20日。用地期满后若继续使用土地,请于2015年10月20日前申请续办临时用地手续。逾期未申请续办,我局将按违法占地依法处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你公司需无偿退回本次批准的土地:

(一)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需占用该土地;

(二)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该土地;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退回该土地。

此复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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