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滩镇人民政府,广元市宏术矿业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58号)、《省安全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监〔2013〕183号)和《市安全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监〔2013〕212号)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区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实际,区安全监管局、区发改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共同编制了《广元市朝天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区安全监管局 | 区发展改局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区财政局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区环境保护局 |
2013年11月29日
广元市朝天区尾矿库综合
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元市朝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58号)和《省安全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监〔201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安全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监〔2013〕212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广元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13〕75号)要求,为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区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根本好转,结合近年来我区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区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
(一)尾矿库的数量及分布状况
截至2012年底,全区共有尾矿库1座,主要分布在大滩镇光辉村,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五等库。
(二)尾矿库主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持续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但全国和全省范围内尾矿库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恶劣的社会影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气候环境、地质条件的变化,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
1、部分尾矿库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未按照要求配备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及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2、部分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施工管理粗放,部分排渗设施运行不畅,尾矿坝的稳定性缺乏保障,安全、环保投入不足。
3、相关部门和乡镇对尾矿库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一是忽视尾矿库建设条件的可行性,片面追求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不经过审批建设洗选厂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先上车后补票;二是在尾矿库下游受影响范围内仍存有部分村民房屋,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尾矿库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以治理隐患、优化布局、科技引领、节约资源、土地复垦为工作重点,以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扎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尾矿库事故风险,控制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
1、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的原则,在区分政府和企业责任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资金,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3、治用结合、因地制宜。坚持安全环保与效能并重的原则,把尾矿库隐患治理与尾矿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结合实际宜治宜用,注重实效。尾矿资源应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在不具备开采条件的时候需采取封存等措施,保护资源。
4、源头治理、加强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审查等准入环节,多方面加大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力争在2013-2015年,防止出现危库、险库、病库,尽量避免“头顶库”、“三边库”的审批,做到安全环境风险基本可控,尾矿库闭库治理水平、尾矿库复垦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2015年底前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1、杜绝出现危库、险库和病库。要加强日常的巡查力度,落实“四位一体”安全责任,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及时发现和整治,新审批尾矿库不得出现“头顶库”、“三边库”,控制安全风险;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杜绝出现废弃库和无主尾矿库。
2、提高尾矿库企业的准入门槛,控制新增尾矿库的数量,对已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实施闭库,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
3、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力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以上水平。
4、如需要建设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居民及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其他尾矿库建立人工监测系统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建设流域级防控设施。掌握全市尾矿库基础数据,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2015年底前实现对全市尾矿库的动态管理。
5、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向被监管企业发布防范强降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三、尾矿库综合治理的进度安排
新一轮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从2013年11月开始至2015年12月底结束。
(一)全面摸底排查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及下游情况(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在现有尾矿库统计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尾矿库复核排查工作。
1、尾矿库安全状况的复核排查。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具有尾矿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尾矿库专家对本地区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进行复核,对尾矿库初期坝下游1000米内存在居民和重要设施等情况进行排查,重新认定尾矿库的安全度,准确定位危库、险库、病库、“三边库”、“头顶库”以及废弃库、关闭库和无主库,并登记造册。
2、尾矿库环境状况的摸底调查。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尾矿库环境现状(包括地下水)及坝下1000米内存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及坝下影响区内的取水口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督促尾矿库企业(管理者)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及时反馈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可根据实际,成立由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组成的综合工作组,共同完成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及下游情况的摸底排查等工作。
(二)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治理(2015年11月底前完成)
各县(区)按照已制定的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已确定的治理重点及治理方案,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危库、险库、病库、“头顶库”、“三边库”和无主尾矿库等重点项目治理工作。同时,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尾矿库治理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2015年11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重点治理任务。
(三)对重点治理项目的验收和整改效果评价(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1、隐患治理验收。尾矿库隐患治理结束后,由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尾矿库企业将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改及验收情况书面报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隐患整改及验收情况书面报区级环境保护部门。
2、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区级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尾矿库企业的书面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到现场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评价合格的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整治,并在2014-2015年的每年6月和11月将重点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书面报市级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
3、定期检查。区级相关部门定期对重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在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全区尾矿库综合治理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将接受省、市相关部门的督查。
(四)对所有尾矿库进行全面综合整治(2015年底完成)
在重点治理的基础上,结合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取缔、关闭一批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的尾矿库,落实整顿关闭计划;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审查等准入环节;优化产业布局,走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道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规范企业生产运行,推动尾矿库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
四、尾矿库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重点项目治理方案,有效治理隐患
要结合本地区尾矿库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治理项目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隐患治理措施并抓紧实施;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环境保护部门配合督促尾矿库企业抓紧实施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工作,切实落实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尾矿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综合治理任务。
1、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治理。如以后新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立即停产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使之达到正常库的标准。
2、“头顶库”的治理。下游1000米内有居民的尾矿库,确需审批的,要组织具有尾矿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尾矿库坝高、库容量、服务年限和下游居民数量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合理确定下游居民的搬迁范围,科学制定居民搬迁计划;或采取挖走库内尾砂的方式,科学制定尾矿库搬库计划,彻底消除隐患。下游1000米内有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限期完成升级改造,使之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加固坝体,完善防洪设施;或采取挖走库内部分尾砂的方式,减低尾矿库等级;其中,下游1000米内有其它尾矿库的“串联库”,要采取尾矿库整合、挖走库内尾砂或到期实施闭库等方式,制定治理计划。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头顶库”的治理工作。
3、“三边库”的治理。临近江边、河边和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要组织具有尾矿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制定尾矿库升级加固改造或搬走库内尾砂等治理方案,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确保水体及饮用水源等方面的环境安全。
4、其他尾矿库的治理。要坚决杜绝出现无主尾矿库。对闭库不达标的尾矿库,要重新履行闭库程序,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停用或废弃的尾矿库,除经论证仍有使用价值,履行建设项目程序重新启用外,都应进行闭库治理;库内尾砂尚有利用价值但目前不宜开发的尾矿库,应先进行闭库处理;小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下同)的治理,应当采用搬库或挖走库内部分尾砂的方式进行销库或闭库处理。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二)加强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尾矿库企业规范生产运行管理。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并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污染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建设、生产、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环保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环保、土地复垦等费用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和固体废物申报工作。二是强化技术管理。2013年底前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确实难以配备的,要与具有尾矿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签定尾矿库技术服务协议;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环保知识培训,增强一线员工发现隐患、辨识风险和应急处置的能力。三是加强隐患排查。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重点检查巡查尾矿库坝体的稳定性,排渗系统、排洪系统、排洪能力、尾矿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截流及回收系统的可靠性,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特征污染物、地下水等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特别是汛期要制定操作性强的安全度汛方案,落实每个作业岗位的防汛责任,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器材和物资,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制度,畅通信息,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2、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对正在运行的尾矿库,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汛期对尾矿库企业应急值守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尾矿堆积干滩长度不足、调洪库容不满足设计要求等尾矿库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对已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及时履行闭库手续并落实闭库后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尾矿库闭库后的长期稳定;对进行尾砂回采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办理回采相关手续,并加强回采期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二是强化环境保护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尾矿库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强化尾矿库企业环境监测监管工作,对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的尾矿库,责成企业定期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提交外排尾矿水监测数据;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大力推动尾矿库企业编制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并落实尾矿库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的具体措施,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水平。
(三)严把尾矿库市场准入关,源头控制隐患
1、提高尾矿库立项门槛。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进行尾矿充填法采矿论证或经论证满足尾矿充填法采矿条件但未采用尾矿充填法采矿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不予立项;不符合产业布局和总体规划的,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立项;新建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新建小库和周转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堆存重金属尾矿库的库底应硬化并防渗;严禁在岩溶发育地区利用天坑建设尾矿库;未对已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新增项目的核准备案;下游1000米(连续切割深沟狭窄地带3000米)内有居民仍未搬迁的已建尾矿库,停止办理扩建手续;严格审批下游1000米内有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扩建项目。
2、严格土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已建尾矿库下游1000(连续切割深沟狭窄地带3000米)米内,禁止办理新建房屋、工业设施等土地审批手续;对没有土地复垦方案、初步设计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初期坝址下游1000米(连续切割深沟狭窄地带3000米)内存在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制定搬迁方案或签定搬迁协议的,不予通过安全条件论证(或设立安全审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建设、运行中产生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情形的,责令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对未落实安全设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四)推广尾矿先进适用技术,倡导治用结合
1、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的推广应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60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尾矿资源调查,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尽快启动并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重大示范项目,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按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推进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尾矿资源。
2、积极推行尾矿充填技术。按照《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14号)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联节〔2011〕第139号),积极推行尾矿充填等大宗量消纳尾矿技术,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3、引导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引导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促进矿产资源领域节能减排和节约与综合利用。
4、加强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鼓励和支持研发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五、尾矿库综合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机制建设,加强组织领导
经区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安全监管局、区发改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环境保护局组成的全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全区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细化职责分工,分解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
各尾矿库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将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内容并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加强联合执法
企业要建立并落实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尾矿库“四位一体”防汛安全管理责任制,推动建立尾矿库责任主体的终身责任制度,每一座尾矿库都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政府行政责任人和安全监管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通过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尾矿库企业在管理制度、生产运行、安全投入、隐患整改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均得到提升,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从而有力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
要结合省安全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安监〔2012〕135号)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要加强协调联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全程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问题,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问题。
(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长效机制
积极探索尾矿库综合治理的新方法、新思路,又好又快地推开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新局面。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实行隐患挂牌督办,督促尾矿库企业尽快治理;对实施居民搬迁计划的“头顶库”,可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工作,协调、配合尾矿库企业解决做好下游居民的搬迁问题,对实施搬库计划的“头顶库”、“三边库”,可优先为其办理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或将其列为矿产资源节约、尾矿综合利用等示范项目予以支持,提高尾矿库企业治理隐患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监控的科学化。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事故防范机制,严格落实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制定扶持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环保和尾矿综合利用的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制度;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库的规模经营和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尾矿库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监管水平
加大对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危害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探索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安全环保知识、操作技能、风险识别、应急处置等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充分依靠和发动工作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群防群治事故隐患。
要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监管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管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重点加强对尾矿库建设单位安全、环保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同时,要加快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提升全区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