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大滩镇用水户协会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供水安全工作的业务管理,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滩镇用水户协会。现将协会会员通知如下:
荣誉会长:李明高 镇政府镇长
会 长:田 源 人武部长、副镇长
副 会 长:贾明凡 工程师、水务站站长
熊映伍 大滩派出所所长
吴 强 大滩司法所所长
李国珍 助理工程师
成 员:各村(社区)村主任
镇用水户协会办公室设在水务站,贾明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国珍同志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用水户协会章程
2、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3、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用水户协会村分会负责 人花名册
抄送:区政府办,区水务局,区乡镇供水总站
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党政办公室
附件1:
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用水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大滩镇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村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村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大滩镇人民政府和朝天区水务局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朝天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大滩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供水安全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农村供水安全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镇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审查通过;
3、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十八个用水户分会,即:横梁用水户分会;白鹤用水户分会;响水用水户分会;自然用水户分会;新生用水户分会;高峰用水户分会;风雷用水户分会;回龙用水户分会;敬忠用水户分会;立新用水户分会;红光用水户分会;光辉用水户分会;茅坪用水户分会;茅寨用水户分会;银河用水户分会;业成用水户分会;移山用水户分会;社区用水户分会。各用水户分会区域的划分一般以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基础。
第十五条、各用水户分会通过供水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户会议选举产生分会会长。根据用水量、供水区域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户分会由1名会长、2名副会长(其中一名副会长由村级水务员担任)、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用水户分会委员会。委员由各村辖区内用水户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户分会的其他会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户分会委员同时也是用水户分会的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分会会议,执行用水户分会的决议。
2、制定和上报本供水点的用水计划,负责本分会的供水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分会供水点内的水事纠纷。
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分会会员做好内部供水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分会供水点水费的收交工作。
5、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镇用水户协会的会员大会是分会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协会的分会会员代表。
2、审查和通过本协会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协会供水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供水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镇用水户协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分会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协会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分会会员代表换届,与村干部换届同步。
第二十条、用水户协会组织由各分会会员组成本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18名代表组成大滩镇用水户协会,其中协会会长1名,副会长3名,会员18名,会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及会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议。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及副会长;
2、决定协会分会成员(管理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协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6、划分协会及村协会工程供水安全点;
7、负责制定协会、分会及供水点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镇用水户协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协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用水户协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协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会员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各村分会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成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协会分会会长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镇协会会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成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供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协会成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供水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供水安全中的水事纠纷。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协会分会管理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供水安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水务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本辖区供水会员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镇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镇协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如果镇协会会长、副会长缺员,由政府任命。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镇政府用水户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确保用水户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村分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供水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供水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各村分会会长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用水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用水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镇协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镇协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村分会会长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大滩镇用水户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供水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确保供水安全。
二、供水管理实行各村分会责任制,实行合理调配的原则。
三、用水户应当按月缴纳水费,各村分会、供水点通过一事一议筹集供水工程维护资金,确保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四、用水户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的原则,由各供水分会、供水点管理人员实施。
五、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六、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供水管网跑、冒、滴、漏,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七、认真做好各分会供水安全工作。供水点管理人员按时巡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备查。
八、认真做好水费收缴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村协会、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九、遵守供水工程的建设、维护、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留放水。
十、严格依法供水。对违章用水户应由各村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奖惩制度
一、本协会辖区内的供水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由镇协会、村分会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罚款
等处理。
二、供水工程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3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由镇协会、村分会收取并组织修复。
三、偷水或抢水者罚款50-500元。
四、凡在供水管网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500-1000元。
五、参与和协助偷水(抢水)事件者一律罚款50-1000元。
六、对因各供水点不公而造成严重损坏会员利益的管水员,罚款50—1000元。
七、凡发生水事纠纷事件,在各村范围内的由分会处理;在跨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由镇协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协会会员不得拖欠水费,拖欠者必须按月交纳5%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交清水费前协会、工程供水点管理人员对其停止供水。
九、协会通过的兴办或维修供水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每一个受益会员者必须足额交纳,对拒不交纳者,协会对其限制供水,直到停止供水。
十、镇协会与本辖区外之间的水事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十一、协会每年年终召开用水户(会员)会议,对供水、工程管理、水费收缴,要及时公开帐目的收支。
十二、本协会对爱护供水工程设施、按规定交纳水费、集资办水利等成绩突出的会员,随时表彰和奖励。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
主管财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本协会按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三、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四、本协会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管理费支出。
五、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票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账。
六、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七、对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八、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九、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凭证、帐薄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用水户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供水工程点和用水户,每一个用水户有义务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水费的上缴和使用管理
一、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帐,并妥善保管,
不得挪用。
二、水费上缴。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和政府核定的供水单位的水价格,向供水单位交清水费。
三、经政府核准进入协会供水成本中的协会管理费等,在征收水时一并收取(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由协会保管使用,其开支范围须经村分会大会批准通过。
四、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
1、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
2、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
3、工程管理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小型设备维修、润滑擦刷等所需经费,不包括工程大修、更新改造经费;
4、协会使用水费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帐务公开,民主监督。
工程管理制度
一、协会辖区内用水户会员建筑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为
村协会享有。
二、在供水安全运行期间,工程点的管水员对供水工程设施、管网、分支管网应巡查,用水户会员必须组织劳动力对所辖区内供水工程检查维护,保证供水安全。
三、供水前,协会应对供水管网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管网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维修。
四、本协会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建设供水工程项目由协会统一管理,户办工程由用水户管理。
五、供水工程及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报用水户会员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户受益摊。
六、新建供水工程由镇协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用水户大会审批,并与镇、村领导协商实施,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户分摊。
七、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结清。
十、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用水户大会讨论,研究落实筹集工程所需资金。
十一、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户与村协会实施并管理。
十二、协会会员有完成供水工程的维修和义务,任何会员不得拒绝。
协会会长、副会长职责
会长职责:
一、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用水户大会闭幕期间,按章程及大会通过的决议行使权力,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向本协会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供水单位的有关规定,依照大会的决议修改本协会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和规章制度。
三、代表协会向供水单位反映用水户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
要求,并力争得到妥善解决。
四、对本协会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审批各项开支,不得违章违纪。
五、建议召开用水户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新的情况决定新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并通过新的决议。
六、每年年末向用水户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负责召开协会会议,安排日常工作。
八、对副会长及工作人员予以支持、检查。
副会长职责:
一、按照用水户大会章程负责供水安全管理工作。
二、适时与村协会协商制定年度供水计划。
三、及时向供水单位报送本协会年度供水用水计划。
四、负责工程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七、向会长或用水户大会报告供水和管理工作情况。
八、按分工做好协会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附件3:
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用水户协会 | |||||||||||
序号 | 分会名 | 负责人 | 性别 | 民族 | 年龄 | 地址 | 文化 | 是否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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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横梁 | 赵思卫 | 男 | 汉族 | 51 | 横梁村三组 | 高中 | 是 | 15984088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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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白鹤 | 徐廷全 | 男 | 汉族 | 55 | 白鹤村一组 | 小学 | 是 | 15883509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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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移山 | 王玉科 | 男 | 汉族 | 51 | 移山村七组 | 高中 | 是 | 13519224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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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 | 陈开文 | 男 | 汉族 | 43 | 自然村六组 | 初中 | 否 | 13698331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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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立新 | 徐荣光 | 男 | 汉族 | 49 | 立新村五组 | 初中 | 否 | 18283900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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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敬忠 | 熊顺军 | 男 | 汉族 | 49 | 敬忠村三组 | 初中 | 是 | 15883509499 | 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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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回龙 | 许凤泽 | 男 | 汉族 | 49 | 回龙村七组 | 初中 | 是 | 13981201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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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风雷 | 李发堂 | 男 | 汉族 | 50 | 风雷村六组 | 初中 | 否 | 15082848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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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生 | 穆国军 | 男 | 回族 | 49 | 新生村六组 | 高中 | 是 | 15808399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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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红光 | 黄应明 | 男 | 汉族 | 60 | 红光村一组 | 高小 | 否 | 13547198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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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光辉 | 罗国军 | 男 | 汉族 | 43 | 光辉村一组 | 初中 | 是 | 1355163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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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银河 | 赖培远 | 男 | 汉族 | 52 | 银河村二组 | 高中 | 是 | 15808399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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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茅坪 | 刘培德 | 男 | 汉族 | 55 | 茅坪村三组 | 高中 | 否 | 15883520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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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业成 | 唐子海 | 男 | 汉族 | 43 | 业成村一组 | 初中 | 否 | 13881299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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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茅寨 | 王德友 | 男 | 汉族 | 55 | 茅寨村七组 | 初中 | 是 | 1598391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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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响水 | 邱永华 | 男 | 汉族 | 64 | 响水村三组 | 小学 | 是 | 1518394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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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区 | 刘克文 | 男 | 汉族 | 54 | 大滩场镇 | 高中 | 是 | 13795898221 | 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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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高峰 | 邱政元 | 男 | 汉族 | 56 | 高峰村五组 | 高中 | 是 | 13458454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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