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4-00103 |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4-06-30 |
发布时间: 2014-06-3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决定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区内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由职业参保人员: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劳社[2005]49号)精神,各自由职业参保人员须在每年3月底前缴纳当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否则视为断保,再次参保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予以报销。
特此公告
广元市朝天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4年5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