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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指南(试行)》、《朝天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指南(试行)》、《朝天区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指南(试行)》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4-00105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4-06-30
发布时间: 2014-06-3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决定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各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局内各股室:

根据市人社局、市就业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朝天区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指南(试行)》、《朝天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指南(试行)》、《朝天区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2013年3月26日

 

朝天区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指南(试行)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用工备案)

服务内容:

1.登记已实现就业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

2.在信息系统做好相应记录。

服务对象: 区级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在区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服务流程:

1.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新招用人员30日内、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备案)手续;

2.审核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等有效证件和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3.指导用人单位填写《广元市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广元市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4.督促用人单位在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5.将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二)失业登记

服务内容:

1.登记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内容;

2.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信息系统上做好相应记录。

服务对象: 区级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在区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失业半年人员。

服务流程:

1.审核登记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2张,无《登记证》的还需两寸近期免冠照1张;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需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或因灾土地(林地)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失业登记表》并录入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情况栏目;对未持有《登记证》人员进入办证程序。

3.对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作撤销失业登记处理,并在信息系统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记载:

①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③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的;

④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⑦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⑧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⑨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的;

⑩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登记证》,记载其就业失业状况、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

服务对象(即可申请办证的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包含征地转非的失地农民、年满十六岁并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军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已进行就业登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将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中,符合办证条件、尚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录入信息系统后,统一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核发《登记证》。

2.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证》(建立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发放管理信息),并由受理登记机构(平台)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平台在办理业务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4.《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持证人申请,原发证机构予以换发,并在旧证第二、三页加盖“作废”章。

5.《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持证人本人向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6.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证》进行年检,对象主要为持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在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年检;其他人员由为其最近一次办理就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管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应核实其就业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登记证》上注明相关变更情况、年检日期、年检人,并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7.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移居境外和死亡等情形,应注销其持有的《登记证》,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审批。

服务对象:已在本区办理失业登记、申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

1.“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又在劳动年龄内,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生活保障,以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经区以上残联认定并有劳动愿望和能力的残疾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被民政局认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指申请认定时,因征地转为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并在就业服务机构连续失业登记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保障,以及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服务流程:

1.对乡镇报送的申请信息认定审批,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作记录。

2.审核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①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审原件,提供复印件)。

②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审原件,提供复印件)。

③失业状况证明。

(2)根据人员类别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4050”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且确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保障的证明。

②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低收入家庭人员: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④被征地农民:国土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征地农转非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且确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保障的证明。

3.发放认定证明,做好领取登记,将其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三、职业介绍

服务内容:办理个人求职信息登记,提供求职指导和岗位介绍服务。

服务对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了解求职者的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核实其有效证件(《求职登记表》1份、《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技术等级证件、2寸免冠照片2张等有效证明);

2.根据求职者自身条件和求职意愿提供信息服务(就业形势、供求状况、市场岗位、职业培训、人社政策等),帮助求职者明确择业方向;

3.指导求职者正确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将求职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广元就业网、广元就业报等渠道发布;

4.向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推荐指导其参加面试;

5.跟踪掌握求职者求职情况,即时更新信息系统和就业招聘相关信息。

6.对《求职人员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档,留底备查。

四、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服务内容:收集、整理、审核并向社会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就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人力资源供求分析信息、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等。

服务对象: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1.信息收集。收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辖区内各类待业职业(工种)的工资信息。

2.信息处理。对招聘求职信息进行确认、汇总和分类;对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进行确认、汇总和分类;对创业项目评估、甄别,录入创业项目库;对有关工种、工资等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工资指导价位。

3.信息发布。通过公共招聘网、短信、显示屏、信息栏及时向社会实时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创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

工作时限:求职和招聘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创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实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按季发布。

五、职业技能培训

服务内容:组织培训实施,建立参训人员信息库。

服务对象:辖区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根据乡镇报名情况,确定培训机构按要求实施培训。

2.培训过程中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并将学员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为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创业培训

服务内容:组织培训实施,建立参训人员信息库。

服务对象:辖区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根据乡镇报名情况,确定培训机构按要求实施培训。

2.培训过程中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并将学员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为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七、失业保险费征缴

服务内容:征收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2.申报单位每月5日前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等资料。

3.审核申报材料,对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签章核准。

4.申缴单位按核定数额将资金转存到失保基金专户。

5.做好缴费记录台帐,相关信息记录入信息系统。

八、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

服务内容:

1.审核查询申领材料(申领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备案表),指定开户银行储蓄账户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档案),指导申领人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核定申领人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标准和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3.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相应记录;

4.在信息系统中做好相应记录。

服务对象:参保单位失业人员。

服务流程

1.指导申领人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受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接收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

3.核查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将相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4.经核查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向本人说明并退回申请及证明材料;

5.查阅档案及个人缴费记录中有关缴费信息,按照政策规定计算申领人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和标准,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中填写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系统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相应记录;

6.对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后,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按照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情况制作当月支付计划,并上报《广元市失业保险基金申报表》。

7.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每月25日前划拨当月支付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将失业保险金划拨到申领人基本帐户。

九、职业介绍补贴

服务内容:落实职介补贴政策。

服务对象: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介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介机构(不包括纳入财政补贴的公共职介服务机构)。

服务流程:

1.在接到本辖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后,核实经职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附本人签名)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广元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2.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3.审核完成后出具审核意见,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同时在所在地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等地点,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提出资金划拨意见;

4.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5.及时将补贴支付到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同时记入《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

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服务内容:审核职业培训补贴资料、核定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标准,按要求公示申报单位和个人享受补贴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做好相应记录。

服务对象: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

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个人申报补贴资料。

2.按要求进行初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3.初核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记录,并录入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确定享受补贴标准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区人社部门复核审批后,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

5.经公示无异议,向财政部门提出划拨意见后拨付。

十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服务内容:审核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相关资料、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标准,在信息系统中做好相应记录,按要求公示申报单位和个人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情况。

服务对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

服务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个人备齐相关资料向区就业局申报。

2.区就业局受理后进行初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3.初核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记录,并录入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确定享受标准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区人社部门复核审批后,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

5.经公示无异议,向财政部门提出划拨意见后拨付补贴。

十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

服务内容:落实社保和岗位补贴政策。

服务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1.在接到本辖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后,核实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费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2.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3.审核完成后出具审核意见,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后,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就业服务管理网站上公示,同时在所在场地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划拨资金;

4.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5.及时将补贴或补助资金支付到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

十三、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

服务内容:认定符合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

服务对象:

1.当年新招用符合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劳动者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流程:

1.在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时,对符合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中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具体类别,录入信息系统;

2.受理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审核申请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当年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及劳动合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核查其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等;

3.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信息系统,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

4.指导经认定的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及时将认定人员的基本情况上传全国就业信息查询平台,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5.对《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十四、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人员认定

服务内容:认定符合享受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条件的劳动者。

服务对象: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并向区就业局申请认定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服务流程:

1.受理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审核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符合享受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条件的身份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中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的具体类别;

2.对申请人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人员,录入信息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情况中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指导经认定的人员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及时将认定人员的基本情况上传全国就业信息查询平台,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十五、小额担保贷款

服务内容:为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创业的劳动者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服务流程:

1.个人微利项目贷款

①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未建立社区服务站的,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后,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上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审核后,申请人办理贷款;

③区就业局对贷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贴息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同时做好相应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

④与担保、经办银行、财政等部门沟通联系,了解贷款发放和贴息情况。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首先需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①区就业局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情况最终核定,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上出具意见;

②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做好相应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

③指导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借款人借款的有效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材料向县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十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证

服务内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证。

服务对象:当年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服务流程:

1.受理企业认证申请;

2.核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和凭证;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审核。区就业局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

4.市人社局、财政局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

 

 

朝天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指南(试行)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

服务内容:

1.登记已实现就业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

2.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信息系统上做好相应记录。

服务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劳动者。

服务流程:

1.指导申请人填写《个人就业登记表》;

2.审核申请材料(经核实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个人就业登记表》;二代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相应记录,同时建立台帐。

(二)失业登记

服务内容:

1.登记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内容;

2.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信息系统上做好相应记录。

服务对象: 在辖区内年满十六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服务流程:

1.指导服务对象正确填写《广元市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表》,审核提交的资料。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2张,无《登记证》的还需两寸近期免冠照1张;年满十六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提供毕(肄)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与原就业登记信息一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或因灾土地(林地)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提供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辖区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与原所在单位签订的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与原就业登记一致)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须出示《登记证》原件;登记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2.将符合条件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进行“失业登记”,在《失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3.对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作撤销失业登记,并在信息系统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记载:

①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③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的;

④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⑦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⑧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⑨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的;

⑩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职业介绍

服务内容:办理个人求职信息登记,提供求职指导和岗位介绍服务。

服务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了解求职者的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核实其有效证件(《求职登记表》1份、《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技术等级证件、2寸免冠照片2张等有效证明);

2.根据求职者条件和意愿提供信息服务(就业形势、供求状况、市场岗位、职业培训、人社政策等信息),帮助求职者明确择业方向;

3.指导求职者正确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将求职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向上级就业网站、报刊等渠道发布;

4.向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推荐指导求职者参加面试;

5.跟踪掌握求职者求职情况,即时更新信息系统和就业招聘相关信息;

6.对《求职人员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档,留底备查。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服务内容:受理和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服务对象: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申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具有当地户籍的下列人员:

 1.“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无房租(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生活保障,以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经市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被民政局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指申请认定时,因土地被征转为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并在就业服务机构连续失业登记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无房租(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保障,以及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服务流程:

1.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未建社区服务站的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如实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根据人员类别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4050”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且确无房租(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保障的证明。。

(2)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人员: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4)被征地农民:国土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征地农转非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且确无房租(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保障的证明。

3.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

4.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5.向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申请信息。

四、职业技能培训

服务内容:对劳动者培训需求进行调查登记,组织报名。

服务对象:辖区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对辖区人员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申请参训人员资格后,根据工种、时间安排等实际需求形成汇总表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2.根据安排,将开班信息及时通知参训人员,协助培训机构做好场地落实和人员组织工作,建立参训人员信息库。

3.培训结束后将参训人员信息录入就业服务管理系统。

五、创业培训

服务内容:对劳动者创业培训需求进行调查登记,组织报名。

服务对象:辖区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对辖区人员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申请参训人员资格后,根据工种、时间安排等实际需求形成汇总表报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2.根据安排,将开班信息及时通知参训人员,协助培训机构做好场地落实和人员组织工作,建立参训人员信息库。

3.培训结束后将参训人员信息录入就业服务管理系统。

六、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服务内容:

1.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申请人创业项目真实性和提交的材料。

2.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记录。

服务对象:符合政策条件的城乡劳动者。

服务流程:

1.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建立工作台帐。

2.对借款人的经营场所和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组织评议,评议结果需在借款人所在地公示3天,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注审查意见;

3.将符合贷款条件的所有资料交申请人办理贷款事宜。

4.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完整收集申请人的贷款及贴息申报资料,按时间规定统一报送到区就业局进行贴息审核审批。

5.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信息系统上做好记录。

 

 

 

朝天区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指南(试行)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

服务内容:

1.登记已实现就业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

2.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信息系统上做好相应记录。

服务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劳动者。

服务流程:

1、指导申请人填写《个人就业登记表》;

2、审核申请材料(经核实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个人就业登记表》、二代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相应记录,同时建立台帐。

(二)失业登记

服务内容:

1.登记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内容;

2.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信息系统上做好相应记录。

服务对象: 辖区内年满十六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服务流程:

1.指导服务对象正确填写《失业登记表》,审核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2张,无《登记证》的需两寸近期免冠照1张。年满十六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提供毕(肄)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与原就业登记信息一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或因灾土地(林地)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提供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辖区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与原所在单位签订的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与原就业登记一致)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持《登记证》人员须出示《登记证》原件;登记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2.将符合条件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进行“失业登记”在《失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作撤销失业登记,并在信息系统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记载:

①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③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的;

④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⑦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⑧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⑨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的;

⑩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职业介绍

服务内容:办理个人求职信息登记,提供求职指导和岗位介绍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了解求职者的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核实其有效证件(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2.根据求职者自身条件和求职意愿提供信息服务;

3.指导求职者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将求职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4.向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推荐指导求职者参加面试;

5.跟踪掌握求职者求职情况,即时更新信息系统和相关招聘信息;

6.对《求职人员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档,留底备查。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服务内容:受理申请并核实情况,上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登记证》有当地户籍的下列人员:

(1)“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生活保障,以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区以上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能力的残疾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民政局认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指申请认定时,因征地转为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申请时已连续失业一年并在就业服务机构连续失业登记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保障,以及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服务流程:

1.申请时需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服务站(未建社区服务站的,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如实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根据人员类别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4050”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且确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保障的证明。

(2)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人员: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4)被征地农民:国土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征地农转非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且确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保障的证明。

3.接到申请后,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

4.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5.向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相关申请信息。

四、职业技能培训

服务内容:对劳动者培训需求进行调查登记。

服务对象:辖区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做好辖区内劳动者技能情况和培训需求调查登记工作,指导申请人填写《就业培训申报登记表》。

2.将报名情况报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五、创业培训

服务内容:对劳动者培训需求进行调查登记。

服务对象:辖区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做好本辖区劳动者创业培训需求调查登记工作,指导申请人填写《创业培训申报登记表》。

2.将报名情况报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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