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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6-30   发布机构: 区国土资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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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1年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广朝府发〔2013〕公字1号)

 

广元市朝天区2011年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已于2012年5月8日经省政府《关于广元市朝天区2011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550号)批准征收,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2011年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一)被征地单位:沙河镇南华村3、4、7组

(二)被征地位置:以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地地类及面积:沙河镇南华村3组97.77亩,其中耕地97.4385亩、其他地类0.3315亩;沙河镇南华村4组11.7225亩,均为耕地;沙河镇南华村7组20.3265亩,均为耕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0〕7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被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沙河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330元/亩)的10倍计算,本批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均不足1亩,每个需安置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6倍计算,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相应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129.4875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规定,共需农转非安置农业人口447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对所有农转非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并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按政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到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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