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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兑现已故1671名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73万元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5-00146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5-10-21
发布时间: 2015-10-2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我区兑现已故1671名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73万元

为真实掌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社保基金流失。我区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从2014年4月21日起,为已故的1671名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居民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73万元。

据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继承人或受益人需持参保人死亡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及时到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乡镇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乡镇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在“金保网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待遇注销模块网上申请,由系统自动按照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即发放标准=基础标准1000元×(本人正常缴费年限/本人应参保缴费年限)计算应享受补助金额,及时上报《已故参保人员注销及待遇领取审批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经办人员及时在后台进行审核,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待复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次月由金融机构将丧葬补助资金和个人账户退保资金一次性转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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