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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2015-10-27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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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朝民发〔2015〕27号

  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朝天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

  现将《朝天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朝天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此页无正文)

  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2015年5月8日

  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印发

  
朝天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试行)>通知》(川民发[2015]20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试行)>通知》(广市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低保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衡量。

  第三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城乡统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各乡镇低保工作的绩效评价。根据需要,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具体实施。

  第五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三类评价指标组成,每类评价指标包含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各地低保工作情况、各类统计数据以及社会反响等。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一般以一个自然年为周期组织开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评价周期。

  第七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用查阅文件资料、调取统计数据、实地入户走方以及电话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各乡镇得分通过各项指标得分求和获得。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区级组织的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乡镇本年度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财政局。

  (二)实地核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自评情况,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对各乡镇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综合评价。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材料,对各乡镇低保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并划定绩效等级。

  (四)结果通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将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五)整改落实。各乡镇对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指出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相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被依法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政策不落实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三)出现被新闻媒体曝光、情况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事件的;

  (四)在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节严重的;

  (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乡镇改进低保工作和民政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在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15年朝天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评价 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计分办法
工作 保障(16分) 制度建设 3 制定低保动态方案、监督检查制度 制定切实有效的低保动态方案、监督检查制度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组织保障 2 建设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并且年内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的得2份,已经建立机制但未开展工作的得1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2 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当地党委或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能力建设 2 对配备低保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规定 对配备低保工作人员作出量化规定并落实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3 组织开展村组干部工作人员培训低保业务 年内至少开展1次村组干部培训低保政策业务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4 部署应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 完成数据录入、准确无误、对接并应用的得3分,未应用的不得分
工作 管理(44分) 评议审核 3 乡镇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全部入户调查的得3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 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 按要求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3 乡镇低保动态督查组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入户抽查 按不少于30%的比例对申请家庭入户抽查的得3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 评议审核公示 按要求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至少公示3次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3 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低保申请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评价指标 评价 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计分办法
工作管理(44分) 对象管理 3 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低保对象申请或复核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比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3 低保对象家庭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落实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3 按照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来源、劳动能力等状况分类核查 建立分类核查制度并落实的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3 年累计进出低保总人次占月平均低保对象人数的比例 当地比例与全省平均比例上下相差5个百分点的得分;上下相差5个百分点之外的,每增加或减少2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 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扶贫和就业扶持 出台扶贫和就业扶持政策并落实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资金运行 2 低保户帐号信息准确 低保户帐号信息准确率达98%以上的得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 错帐号更正及时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错帐号更正的得分,每拖延一次扣0.2分,帐户两次未能更正正确的,每户扣0.5分,扣完为止
档案管理 3 低保档案管理符合要求 各类低保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检查监督 3 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予以备案或实行审批回避 对所有应该备案的全部备案、应回避的全部回避则得分,每出现1起不按规定备案或回避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 开展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年内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 低保举报投诉畅通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接听受理的得3分,每出现1起未及时接听受理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未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的不得分
评价指标 评价 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计分办法
工作效果(40分) 对象准确 10 低保对象准确率达到98% 抽样调查达到98%的得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补助准确 10 低保对象补差准确率达到95% 抽样调查达到95%的得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政策知晓 3 组织低保政策宣传 年内至少组织1次乡镇范围的低保政策宣传活动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3 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政策知晓率达到100% 抽样调查达到100%的得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 社会公众对低保政策知晓率达到80% 抽样调查达到80%的得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社会反响 3 社会公众对低保政策落实情况满意度达到80% 抽样调查达到80%的得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 低保对象对低保政策落实情况满意度达到80% 抽样调查达到80%的得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 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或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情况 年内没有出现补查实的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得4分,每出现1起扣2分,扣完为止
2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低保工作 年内在上报低保工作信息2则以上得1分,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低保工作1则以上的得2分
创新举措   有创新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年内得省以上管理部门肯定的创新举措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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