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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777912631/2015-00123 发布机构: 小安乡 成文日期: 2015-10-28
发布时间: 2015-10-28 发文字号: 广朝小委[2015]40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小委〔2015〕40号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小安乡委员会

广元市朝天区小安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村支部、各村民委员,乡属各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小安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小安乡委员会

广元市朝天区小安乡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4日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市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行政责任人。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其他领导干部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除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外,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乡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布置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下属单位及各级干部目标绩效考核范围,认真组织实施,并作为党政干部评先树优、推荐选用、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五)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弘扬安全文化,提升安全素质。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整合资源,跨界合作,选强配齐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七)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同级党委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府、部门及其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八)完成上级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党委(常委、党组)会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干部、宣传教育、目标管理等重大问题。

(二)督促检查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履行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或受党委主要负责人委托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具体组织落实本级党委研究确定的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机制办法和目标绩效考核。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和检查指导,统筹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有关热难点问题。

(四)做好分管行业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督导等工作。

第七条 党委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和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级党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

(三)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布置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督促有关领导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绩效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落实专门经费,强化安全保障,建立完善乡(镇)、村(社区)、组和企业(单位)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紧急情况下,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撤人或暂停作业。

(七)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体系,负责辖区内安全隐患(含公共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治理相关工作。

(八)按照委托执法权限,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纠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协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完成法律法规规定、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局务会或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

(三)督促检查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监督指导乡镇、有关部门或安全管理股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签署本级政府或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部门备案。

(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调研。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组织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负责政府、部门安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实施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三)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四)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组织完善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措施,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督促分管部门或股室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六)依法组织或支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其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完善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措施,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协调处理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四)督促分管部门、股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

(五)完成党委政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紧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不断健全“部门强力推动、企业主动作为”的企业主体责任推进落实体系,督促企业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机制。

(一)乡党委政府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

(二)乡镇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委会原则上每两月组织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贯彻上级决定,落实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上级安委会精神,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事故防范和阶段工作任务,督促各成员单位、下级党委政府抓好工作落实。

(三)乡镇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分管安全负责人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总结分管领域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影响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安排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报告需要主要领导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学习调研机制。

(一)各级党委(党组、党支部)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二)乡党委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三)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四)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培训、外地轮训等形式,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不断增强红线意识,提升监管监察能力。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常态化督促检查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性组织、带队开展安全生产面上综合督查、特定时段专门检查、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点检查、行业部门例行检查。

(一)乡党委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乡镇政府“一把手”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乡镇党政班子每月检查分管行业领域和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

(二)乡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紧扣阶段安全特点、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计划、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隐患。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督促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

第十六条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机制。

(一)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或涉险事件(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除外),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归口管理的要求,第一时间(不超过1小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述职报告机制。

(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报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二)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每半年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区级各部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有关职责规定及工作实际,每半年总结报告1次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三)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向区安委会报告1次履职情况、每季度报送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第十八条 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需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着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动全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提升。

(二)要确保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力量到位和基本设施设备落实,各村(社区)要明确1名以上安全生产协管员,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指导协调和信息反馈。

第十九条 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机制。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范畴。

(二)明确安全生产年度绩效目标,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严格考核和奖惩。

(三)将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控制等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实行联动惩戒。

(二)建立领导干部履职评价、综合性评比表彰和评先树优征求意见制度,将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三)对在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管理松散、问题突出或事故多发的行业和村,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质询或诫勉谈话。约谈、质询或诫勉谈话由安办会同组织、监察、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实施。

(五)探索建立安监部门与纪检监察、法检两院等问责实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对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或虽认真履职而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实行日常监管问责、事故倒查追责和履职尽责免责,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履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全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村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乡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朝天区小安乡党政办 2015年7月24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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