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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教科局关于印发《朝天区教科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584/2015-00042 发布机构: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15-10-28
发布时间: 2015-10-28 发文字号: 广朝教科发[2015]5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朝天区教科系统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规程》的通知

  
  

  区教科局各股(室、站、办),中小学、幼儿园、片区学校会计统计室:


  根据《广元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的要求,我局制订了《朝天区教科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5年3月17日

  


  朝天区教科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教科系统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督促,强化管理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广元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广元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朝天区教科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是全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局长、书记总体负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其他局领导根据分工或受委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全股”)综合协调督促、相关股室、学校、幼儿园结合业务工作具体落实的管理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三个必须”的“一岗双责”要求。

  第三条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应带头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局的具体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加强指导督促,为学校做出表率。

  第四条 区教科局全体工作人员要不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熟悉并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政策和安全工作知识,自觉把确保安全的要求融入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教科局学校安全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1、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配合其它部门起草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

  3、编制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部署全区学校安全工作;

  4、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总分析、总结研究和形势研判;

  5、学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

  6、指导督促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

  7、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

  8、规定权限内学校安全问题的申述、复议和应诉;

  9、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

  1、局长为组长;

  2、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

  3、相关股(室、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相关股(室、站)有:教科局安全股、营养办、教育股、教研室、办公室、监审室、计财股、人事股、督导办公室、招生办、电教站。

  第七条 局领导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1、局长是区教科局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全区学校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

  (2)将安全工作与主要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3)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和领导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制定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并实施整治;

  (5)明确区教科局安全工作机构、人员,并保障工作开展;

  (6)组织编制全区学校安全应急总体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按规定响应安全事故,必要时启动全区学校安全应急总体预案。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助抢险救援及相关工作。

  2、分管安全副局长具体负责全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综合性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方案,带队开展学校安全检查督促;

  (3)按季度分析、研究全区学校安全工作,部署安排工作任务;

  (4)定期检查全区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推进安全工作职责和措施的落实;

  (5)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助抢险救援及相关工作;

  (6)负责做好局长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7)定期向局长报告安全工作履职情况。

  3、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并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决策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2)定期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3)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助抢险救援及相关工作;

  (5)定期向局长报告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的副局长。

  其中:分管教育督导考核的局领导负责全区学校安全的督导考核工作;局纪委书记指导督促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

  4、其他局领导抓好协管工作和委托事项范围的安全工作,定期向相关局领导报告安全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的副局长。

  第八条 局安全股作为教科局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1、组织学校安全规章、制度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

  2、起草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3、掌握全区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研究重大(普遍性)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4、督促本系统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5、组织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承办上级组织的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及相关工作;

  6、指导、协调重(特)大事故处置,指导、督促一般事故处理,参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7、组织、指导、协调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指导协调其他股(室、站)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9、承办安全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10、负责指导学校的学生公寓、特种设备实施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等风险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安全领导小组各股(室、站)按安全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做好其业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

  基本要求是:

  1、根据上级和本局的部署,把确保安全要求纳入业务工作通盘考虑,作为对教科系统行政部门和学校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四同时”(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2、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动态,指导督促学校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指导督促一般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4、主动配合相关股(室、站)的安全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并通告局安全股和局办公室。

  具体职责分工为:

  (1)局办公室负责安全工作信息对外报送和系统保密工作,协调局内股(室、站)有效地开展安全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工作;

  (2)计财股负责指导督促学校校址、校舍、基建安全和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3)纪委、人事股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学校对事故和安全工作不落实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监审股负责指导涉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4)督导办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督导范畴进行督导评估;

  (5)教育股负责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健康(传染病)防控及军训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6)营养办负责指导督促学校食品安全,校办商店、学生食堂等后勤保障的安全管理工作;

  (7)招生办负责教育考试(食品、交通、意外伤害)的安全管理工作;

  (8)电教教义站负责教育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区教科局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技术工作;

  (9)教研室配合教育股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职业学校学生安全教育教学,负责区内组织的各类考试考务安全管理工作;

  (10)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局领导确定负责科(室、站)。

  第十条 相关股(室、站)应当明确承担业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切实履行本股(室、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牵头股(室、站)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并分别于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将履行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局安全股,由局安全股汇总,形成教科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如下:

  1、按照《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加强当地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导责任。

  责任股(室、站):由局安全股牵头,教育股、督导室、办公室等相关股室配合。

  2、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责任股(室、单位):由局安全股牵头,督导室、局办公室等相关股室配合。

  3、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责任股(室、单位):由教育股牵头,教研室、安全股配合。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避险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责任股(室、单位):由局安全股牵头,教育股、办公室配合;

  5、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协调、督促消除安全隐患;负责组织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股(室、单位):由局安全股牵头,教育股、督导室、计财股、办公室配合。

  6、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股(室、单位):由局安全股牵头,教育股、督导室、办公室配合。

  7、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责任股(室、单位):由教育股牵头,安全股、办公室配合。

  第十一条 信息处理

  各股(室、站)要主动收集、及时传递学校安全工作信息,确保安全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情况。信息传递以书面形式(可以电子版)为主,辅以电话等其它方式。

  1、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包括制度制定执行、责任分解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发生处置及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典型经验、先进单位(个人)等内容。

  2、各股(室、站)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应及时报局办公室和局安全股;对人员有较大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须第一时间报告局办公室、局安全股和局领导。局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发出《值班报告》或通知有关单位(人员)。

  3、局安全股要建立有效信息收集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并进行通报。每半年应专题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二条 文件处理

  1、收文。局办公室收到安全工作文件后,应及时提出办理文件意见或要求,按规定程序送局领导批示;重要急件同时复印送局安全股进行准备;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交局安全股,由局安全股请示局领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发文。局安全股发出的综合性文件要送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其他文件送相关成员。各股(室、站)发出的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应分送局安全股。

  3、会签。局安全股制定涉及重大制度和措施的文件,应征求股(室、站)意见或与相关股(室、站)会签;各股(室、站)制定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须与局安全股会签。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

  1、一般安全事故由相关股(室、站)负责指导督促处理(必要时局安全股派人参与),相关情况及时通告局安全股。

  2、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局安全股牵头负责指导督促处理,局领导要到现场指挥。

  3、区政府、局领导批示要求赴事故现场指导督促处理的,由局领导决定牵头股(室、站),相关股(室、站)派员参加。

  4、实行应急处置的“首遇责任”责任制。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如在涉及师生伤亡的事故现场,必须承担应急处置的“首遇责任”,要以人为本,协调区教科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尽最大努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5、建立应急处置的“代理指挥”责任制。在发生学校重大及以上事故,通讯中断或局主要领导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排序自动代替,实行代理指挥,成立区教科局应急临时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工作检查

  1、各股(室、站)到学校(园)检查指导,应把学校(园)安全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相关信息及时通告局安全股。

  2、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由区教科局安全股牵头组织,其它股(室、站)参加配合;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由相关股(室、站)负责组织,其它股(室、站)参加配合。

  3、上级部门对我区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属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迎检工作由局安全股牵头安排,相关股(室、站)配合;属专项的安全工作检查,迎检工作由对应股(室、站)牵头安排,局安全股配合。

  第十五条 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工作。特殊情况应适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区教科局政治业务学习时要把学习安全工作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具体安排由机关党委负责,局安全股协助。

  第十七条 各股(室、站)指导督促学校安全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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