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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560/2015-00098 发布机构: 花石乡 成文日期: 2015-10-28
发布时间: 2015-10-2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花府发〔2015〕14号

  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人民政府

  关于《2014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根据区《关于下达2014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预安排计划的通知》(广朝退耕办〔2015〕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乡2014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强引导。在征求农民意愿时,提供相关信息以供农民作出选择。要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经济价值高、便于种植和后期管护的优良树种,严禁“一刀切”、强推强退。

  2.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合理安排退耕树种,适地适树,不限定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提高林业产业效益和增加森林植被。

  3.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依据本辖区内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准确掌握本辖区农民退耕还林需求面积,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在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的基础上,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进度。

  4.突出重点、规模实施。优先和重点安排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以村为单元整村推进、规模实施。

  5.落实责任、依法管理。各乡镇对本辖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依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管。

  (二)退耕对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对象,包括三类地块:一是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二是三峡库区上游县区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三是非库区上游县区重要水源地迎水面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第一类国家已明确2014年启动,第二类将于2015年启动,第三类待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国务院确定。国家规定,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地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2014年及以前各年度国家投资造林地纳入退耕范围。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依法按规程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

  (三)技术措施

  根据不同的区域类型、生态条件和适地适树原则,对林种、树种进行合理配置,在立地条件相对较好、坡度较小的地块规划核桃、桑树等经济树种,在立地条件较差、坡度较大的地块规划栽植生态树种,如刺槐、马尾松、柏木等。

  (四)时间安排

  2015年3月中旬召开动员会议,4月中旬前完成外业设计,6月底前完成退耕农户合同签订,7月底前完成退耕还林种苗采购工作,10月底前完成整地打窝,12月中旬前完成栽植,12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

  二、宣传和把握相关政策

  (一)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省财政分3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1年每亩补助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3年每亩补助300元,第5年每亩补助400元。种苗造林费主要用于苗木采购、品种改良、补植补造等,由区林业和园林局按照程序统一规定管理使用。退耕农户实际每亩补助现金1200元,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分3次兑现,第1年每亩补助500元,第3年每亩补助300元,第5年每亩补助400元。

  (二)配套政策

  1.完善还林补偿政策。对符合公益林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地,逐步纳入中央、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未划入公益林的,允许合理经营和依法采伐。对补助期满且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2.大力发展后续产业。在不影响林木生产、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前提下,科学发展林下种养业。鼓励在退耕地上间种豆类、中药材、菌类等植物,培育林业产业,增加退耕农户收入。

  3.放活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转、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经营。

  4.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专项资金、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等资金,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巩固工程建设成果。

  三、加强工程管理

  (一)工程建设管理

  1.工程建设种苗质量应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具备种苗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造林时应当使用良种,良种不足的应当选择优良的本地品种。工程建设所需种苗(包括补植补造苗木)由区林业和园林局组织统一采购。

  2.乡镇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如果退耕耕地已流转的,必须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由经营主体与土地原承包人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果巩固等事项签订协议后,乡镇人民政府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3.配合区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分别在第一、第三、第五年开展区级全面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

  4.退耕还林后,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将退耕还林地统一纳入林地资源管理。禁止在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相关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类建档、专门管理。

  (二)资金管理和政策兑现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政策兑现要严格遵循“先验收、再公示、后兑现”的程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补助资金通过“一折(卡)通”方式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责任主体,各村是所在辖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工程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科学制定方案,认真抓好规划设计,层层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乡财政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兑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数据衔接,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准确地宣传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引导农户通过退耕还林还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充分发挥工程的生态和经济效益。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

  抄送:区林业和园林局

  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党政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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