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花石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560/2015-00100 | 发布机构: 花石乡 | 成文日期: 2015-10-28 |
发布时间: 2015-10-2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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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朝花府发〔2015〕19号
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花石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现将《花石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
抄送: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区农业局。
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党政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印
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2015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市(州)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疫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2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源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或市(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3个和5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发生,疫点数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流行。
(4)市(州)或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乡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扑灭本村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村民委员会和乡畜牧兽医站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村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认真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畜牧的副乡长,乡人武部部长任副组长,乡党政办主任、乡畜牧兽医站、乡财政所、乡安办、乡卫生院、乡农业站、乡林业站、乡水务农机站、乡民政所、乡治理办、各村村主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乡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监督实施。
领导小组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畜牧兽医站,由乡畜牧兽医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制定防制方案,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各村和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制措施。
各村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制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2应急处置机构职责
(1)乡畜牧兽医站: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质;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补偿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坚决禁止运输和宰杀未经畜牧部门检疫的动物。
(2)乡民政所:负责组织储备应急药品、器械,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调供,维护市场价格程序。
(3)乡财政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调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乡安办:保证突发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制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捷,防止疫病扩散。负责应急车辆的组织指挥,负责疫区的交通管制。
(5)乡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6)派出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区有关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中的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乡林业站、水务站: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疫情疫源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工作。
(9)乡卫生院:负责疫区人员的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和相关监测工作。
(10)乡小学:负责疫区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畜禽;食堂不能购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11)乡治理办:负责对无害化处理进行环境评估和监测等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畜牧部门搞好消毒、检疫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建立健全我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乡畜牧兽医站要会同乡水务站、乡林业站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我乡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乡畜牧兽医站及时上报监测信息,上级畜牧主管部门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村动物疫情监测员
②公路检查站;
③村组干部;
④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站、公路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乡畜牧兽医站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乡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排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区、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告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乡内发生,并在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相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州)、市(地)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4.2.2在我乡发生的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区农业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农业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乡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需报请上级政府决定。
(4)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交通、畜牧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6)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应。
(7)组织乡、村、组,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2区农业局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疫病预防。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4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观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区农业局对疫情进行评估或请求省、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
4.6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乡镇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村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村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制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省畜牧主管部门。
5.2奖励
乡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乡纪委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报区纪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乡财政所要组织好灾害补偿工作,补偿标准按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5.5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疫情扑灭后,乡畜牧兽医站根据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领导小组应积极协调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公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乡领导小组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电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乡领导小组和各村民委员会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乡安办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乡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乡畜牧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派出所、人武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财政所及时做好资金调供,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培训和演习
乡领导小组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能力。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乡教育、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和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
各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本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4本预案在未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将长期有效
花石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成员名单
队长:蒲玉荣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
副队长:董昌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乡人武部部长
成员:李磊乡党政办负责人
陈永玉乡农业站站长
张正东乡畜牧兽医站站长
胡廷波乡财政所所长
陈代虎乡安办主任
宋加成羊木派出所所长
袁开平乡民政所所长
李文国乡水务站站长
马支辅金花村村主任
王勤花石村村主任
王洪金哨楼村村主任
张应海梧桐村村主任
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花石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现将《花石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
抄送: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区农业局。
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党政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印
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2015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市(州)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疫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2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源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或市(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3个和5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发生,疫点数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县(市)流行。
(4)市(州)或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乡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扑灭本村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村民委员会和乡畜牧兽医站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村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认真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畜牧的副乡长,乡人武部部长任副组长,乡党政办主任、乡畜牧兽医站、乡财政所、乡安办、乡卫生院、乡农业站、乡林业站、乡水务农机站、乡民政所、乡治理办、各村村主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乡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监督实施。
领导小组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畜牧兽医站,由乡畜牧兽医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制定防制方案,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各村和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制措施。
各村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制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2应急处置机构职责
(1)乡畜牧兽医站: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质;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补偿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坚决禁止运输和宰杀未经畜牧部门检疫的动物。
(2)乡民政所:负责组织储备应急药品、器械,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调供,维护市场价格程序。
(3)乡财政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调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乡安办:保证突发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制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捷,防止疫病扩散。负责应急车辆的组织指挥,负责疫区的交通管制。
(5)乡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6)派出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区有关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中的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乡林业站、水务站: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疫情疫源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工作。
(9)乡卫生院:负责疫区人员的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和相关监测工作。
(10)乡小学:负责疫区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畜禽;食堂不能购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11)乡治理办:负责对无害化处理进行环境评估和监测等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畜牧部门搞好消毒、检疫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建立健全我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乡畜牧兽医站要会同乡水务站、乡林业站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我乡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乡畜牧兽医站及时上报监测信息,上级畜牧主管部门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村动物疫情监测员
②公路检查站;
③村组干部;
④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站、公路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乡畜牧兽医站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乡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排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区、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告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乡内发生,并在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相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州)、市(地)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4.2.2在我乡发生的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区农业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农业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乡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需报请上级政府决定。
(4)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交通、畜牧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6)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应。
(7)组织乡、村、组,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2区农业局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疫病预防。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4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观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区农业局对疫情进行评估或请求省、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
4.6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乡镇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村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村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制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省畜牧主管部门。
5.2奖励
乡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乡纪委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报区纪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乡财政所要组织好灾害补偿工作,补偿标准按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5.5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疫情扑灭后,乡畜牧兽医站根据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领导小组应积极协调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公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乡领导小组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电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乡领导小组和各村民委员会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乡安办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乡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乡畜牧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派出所、人武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财政所及时做好资金调供,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培训和演习
乡领导小组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能力。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乡教育、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和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
各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本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4本预案在未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将长期有效
花石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成员名单
队长:蒲玉荣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
副队长:董昌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乡人武部部长
成员:李磊乡党政办负责人
陈永玉乡农业站站长
张正东乡畜牧兽医站站长
胡廷波乡财政所所长
陈代虎乡安办主任
宋加成羊木派出所所长
袁开平乡民政所所长
李文国乡水务站站长
马支辅金花村村主任
王勤花石村村主任
王洪金哨楼村村主任
张应海梧桐村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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