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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河乡2015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四个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640/2015-00134 发布机构: 宣河乡 成文日期: 2015-10-28
发布时间: 2015-10-28 发文字号: 广朝宣府发[2015]32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宣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河乡2015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四个预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预案。现将《宣河乡2015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宣河乡2015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预案》、《宣河乡2015年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宣河乡2015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宣河乡2015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宣河乡2015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预案

  3.宣河乡2015年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

  4.宣河乡2015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广元市朝天区宣河乡人民政府               

  2015年4月 20 日                         

  广元市朝天区宣河乡人党政办 2015年4月20日 印 发

 
 附件1:
  宣河乡2015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确保我乡畜牧业生产安全与健康发展,切实加强我乡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遵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现就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结合我乡实际,制定防控工作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小范围的原则处理。

  (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由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属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各村委会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五)乡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各村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上级的重要部署,切实增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健全应急机制,落实责任制。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本乡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三、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快捷、高效反应机制

  建立乡、村二级信息网络,组建快捷、高效反应队伍。乡政府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疫情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加强我乡畜禽产品交易和农村散养畜禽及养殖场的监测和巡查,坚决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小范围”。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宣河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指挥部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党政办、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派出所、卫生院、林业站、经济和社会事务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委会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畜牧兽医站内,由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畜牧兽医站

  (1)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并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负责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封锁疫区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它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加强防疫监督,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严厉查处经营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6)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应急实施方案。

  (7)对应急预备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2.林业站:负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3.经济和社会事务办: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任务。

  4.派出所:协助有关部门执行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负责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5.卫生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负责对疫区内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6.财政所:负责安排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免疫、消毒、检疫、扑杀等所必需的经费。

  7.党政办: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进行及时汇报,同时对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及人员是否履职进行监督和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  

  (三)制度保障。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忠于职守,建立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岗位责任制,发现疫情,应及时报告,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查处。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与报告

  (一)乡畜牧站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保证监测质量。

  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种类及其流行特点,要突出加强对发生过疫情地区、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畜禽交易市场及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监测,同有关部门加强野鸭等侯鸟迁徙路径水网地区的监测。对畜禽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送样到国家指定单位确诊。

  (二)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性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乡畜牧兽医站或直接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乡畜牧兽医站、畜禽养殖场业主、动物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

  从事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人员、动物防疫监督员、乡村兽医、各类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以及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形式

  乡畜牧兽医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也可以当面向乡畜牧兽医站口头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乡畜牧兽医站)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乡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区动物疫病预防方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乡人民政府。怀疑可感染人群时,应及时向乡卫生院和区卫生局报告情况。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在现场作诊断时,对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国家规定实验室检测。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有无人员感染;

  (3)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和阻碍他人报告;

  (四)在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严格按照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求立即采取临时隔离和消毒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应急处理和终止

  按照疫情分类原则,确定各类疫情时的工作内容及处置办法。

  (一)在我乡未发现禽流感疫情时

  1.强化宣传,群防群控。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使广大干部、中小学生和群众知晓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和懂得如何依法防治,增强防治意识。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引导群众加强畜禽免疫,做到该防的防住,该堵的堵死。

  2.突出重点,分块落实。各村要抽调村组干部组成强有力的工作力量,动员群众加强畜禽免疫工作,积极配合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强制免疫,确保免疫率达到100%。各村要加大对养殖场、大户的监控,及时反馈信息。

  3.在抓好畜禽防控工作的同时,抓好市场检疫工作。

  (二)在隔壁乡镇发生疫情时

  1.守住路口,对进入我乡的车辆进行消毒,严防将病毒、病源带入我乡。

  2.实行强制免疫。

  3.加强市场检疫,禁止市场上活畜禽销售。

  4.禁止畜禽饮用河水等未经消毒的自然流水。

  (三)在我乡发生疫情时

  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性扩散。

  1.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各村要及时上报,严密监控,乡、村要按照“早、快、严、小”的目标,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畜禽类全部扑杀,对畜禽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强制免疫,确保不扩散。

  2.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做到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染人。

  3.加强对呼吸道、消化道等疾病的监控,实行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附件2:
  宣河乡2015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强传染性、高致死性疫病。为了提高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乡养猪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朝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为依据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群防群控的原则。

  2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2.1突发疫情的确认

  2.1.1由区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的2名以上兽医师进行现场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临床指标和病理指标的,可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1.2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应采集相关样本,由具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能力的区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毒分离或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以上检测结果之一为阳性的,可确诊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2突发疫情的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2.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农业部认为需要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2.2.2重大疫情(II级):在14天内,有2个以上村或5个(含)组以上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2.2.3较大疫情(III级):在14天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村内2个以上(含)组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呈暴发流行。

  2.2.4一般疫情(Ⅳ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乡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零星发生,内呈暴发流行。

  乡镇疫情的分级由区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实际来界定。

  3 应急响应

  3.1 突发疫情的报告

  3.1.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所属行政村动物防疫员反映,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临床症状初诊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后,要做好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乡人民政府和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报告。

  3.1.2乡人民政府和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专业技术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初步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配合做好相应的防控措施并立即向区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报告,由区级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到场进一步判定。

  3.1.3 经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市兽医化验室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2 应急组织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响应程序,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成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在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制定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3.3 应急处置措施

  3.3.1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3.3.2确认疫情的处置

  3.3.2.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乡畜牧兽医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3.2.2封锁疫区

  由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乡人民政府、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3.3.2.3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3.3.2.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3.3.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3.3.2.6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3.3.2.7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并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合格,由乡畜牧兽医站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乡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方可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

  3.4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4应急保障

  4.1组织保障

  加强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报请乡人民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理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组织开展疫情处理工作。

  4.2物资保障

  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要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储备物资应包括:

  (1)新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以及防止细菌继发感染的抗菌药物,如氨苄青霉素、林可霉素、四环素、庆大霉素等;

  (2)新型、杀灭病毒能力强的消毒药品,如复合醛类或过氧化物类消毒剂等;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4)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眼罩、防护油、防护膏等;

  (5)通信和消毒设备;

  (6)交通运输保障。

  4.3技术保障

  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根据本地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宣传栏、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人民群众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5 附则

  5.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30天内发现50头以上病猪、或者2个以上村发生。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5.2 本预案由宣河乡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宣河乡2015年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我乡养殖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口蹄疫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和善后的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措施。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2 疫情监测与预警

  2.1监测与报告

  2.1.1乡畜牧兽医站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2.1.2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性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乡畜牧兽医站或直接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1.3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乡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区动物疫病预防方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乡人民政府。怀疑可感染人群时,应及时向乡卫生院和区卫生局报告情况。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在现场作诊断时,对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立即按要求集病料样品送国家规定实验室检测。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2.2 疫情分级

  口蹄疫疫情分为四级。

  2.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同时有五个以上村发生口蹄疫疫情。

  (2)20个以上组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2.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同时有2个以上村或5个(含)组以上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2.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Ш级(较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1个村内2个以上(含)组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2.2.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疫情

  (1)乡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零星发生口蹄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2.3 疫情预警

  乡畜牧兽医站应当根据对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乡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 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3.1 应急指挥机构

  乡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3.2 部门分工

  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及《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4.2封锁

  乡畜牧兽医站报请乡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乡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发布封锁令的决定。

  4.3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4.3.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3.2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3.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3.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4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4.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4.4.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即按对疫点采取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4.5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6 解除封锁

  4.6.1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4.7 处理记录与档案

  乡畜牧兽医站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8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乡畜牧兽医站应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乡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口蹄疫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建立乡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应包括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2 资金保障

  口蹄疫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扑杀动物补贴、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另行单列。

  6.3 法律保障

  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4 技术保障

  乡畜牧兽医站应逐步提高口蹄疫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6.5 人员保障

  6.5.1乡人民政府组建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乡财政所、乡林业站、乡畜牧兽医站、乡党政办、中心校、卫生院、各村应急小组组长等成员组成。乡派出所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6.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村民委员会应利用广播、开“坝坝会”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口蹄疫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7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宣河乡2015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护我乡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三、疫情的控制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危害程度及区上有关疫情的分级我乡相应的将疫情依严重程度由重到轻划分为三级和二级。

  1.三级疫情:在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高效致性禽活。

  2.二级疫情:本乡行政区域内有5个村以上疫点;省级以上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二级疫情的。

  四、工作原则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实行乡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由乡人民政府负总则,按照“属地管理”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

  宣河乡人民政府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指挥部),乡长任组长、分管农业领导任副组长,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乡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小组具体成员单位由乡农业、兽医、财政、林业、党政办、学校以及各村应急小组组长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乡畜牧兽医站。

  二、政府和部门职责

  (一)政府职责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禽流感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禽流感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组建防疫应急预备队。

  (二)部门职责

  1.兽医站

  (1)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扩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的应急物资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动物防疫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卫生院: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3.财政所:负责扑灭、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的安排,做好禽流感防疫物资购置,并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4.林业站:负责监视野生动物及其疫情的通报。

  第三章 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监测

  乡兽医站认真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准确预警预报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

  1.动物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或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专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作出初步诊断结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2.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的;免疫禽群的血清学检疫结果离散度高。

  以上结合临床诊断和实验室血清学检疫阳性,得出的、初步诊断结果,可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三、疫情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村的疫情联络员(村支书、村主任);

  (2)从事动物饲养及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3)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程序

  (1)高致病禽流感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必须立即向乡禽流感办公室报告(乡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怀疑为禽流感疫情的,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区动物疫病预防方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乡人民政府。怀疑可感染人群时,应及时向乡卫生院和区卫生局报告情况。

  3.疫情报告形式:乡畜牧兽医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也可以当面向乡畜牧兽医站口头报告。

  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发病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和现场诊断结果、饲养户生产和免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5.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最后一个疫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四、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内的疫情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擅自发布或透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

  第四章 应急反应

  乡禽流感疫情防治办公室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报告,必须立即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群实行临时隔离、封锁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尽快报请诊断疫情。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1.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病的禽及同群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2.隔离措施要求

  (1)隔离场所的选择:隔离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2)隔离期间的管理。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二、封锁

  1.本乡发现疫情时,由畜牧兽医站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2.封锁令的发布。乡禽流感防治办公室报请乡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3.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禽类进入疫点;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活动。

  疫区:在疫区周转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类进行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其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疑似染疫的禽类进行隔离,初步诊断后进行扑杀;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受威胁区:建立免疫保护带,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禽类及其产品。

  4.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督,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乡畜牧兽医站、乡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乡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扑杀

  初步诊断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各村在乡禽流感防治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病禽进行扑杀,按规定分类告登记造册。

  四、无害化处理

  对所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污染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

  六、紧急免疫

  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七、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怖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乡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应包括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 资金保障

  禽流感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扑杀动物补贴、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另行单列。

  (三) 法律保障

  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 技术保障

  乡畜牧兽医站应逐步提高禽流感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五)人员保障

  乡人民政府组建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乡财政所、乡林业站、乡畜牧兽医站、乡党政办、中心校、卫生院、各村应急小组组长等成员组成。乡派出所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第七章 善后处理

  (一)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乡畜牧兽医站应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二)奖励

  乡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责任

  对在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禽流感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五)抚恤和补助

  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八章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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