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新媒体矩阵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城镇医保特殊疾病门诊办事指南 » 详情
城镇医保特殊疾病门诊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5-00156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5-10-28
发布时间: 2015-10-2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城镇医保特殊疾病门诊

  办事指南

  办理单位:广元市朝天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窗口电话:(0839)8622524

  投诉电话:(0839)8625836

  一、申报病种

  一类特殊疾病门诊疾病19种,包括:糖尿病(有严重合并症者)、高血压病(II、III期伴有心、脑、肾器质性损害者)、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病、脑梗塞伴肢瘫恢复期、精神病(稳定期)、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肺心病(心功三级以上)、帕金森氏病、风心病(心功三级以上)、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消化性溃疡、冠心病、甲减病、系统性硬化症、原发性慢性肾病、特发性肺纤维化。

  二类特殊疾病门诊疾病8种,包括: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肝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二、申报程序

  初次申报第一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由本人7-9月份申报次年度享受资格,在定点医院医保科申报、体检、填表(待遇享受期为三个自然年度)→医保局审核→第一类疾病在定点单位刷卡结算,第二类疾病持相关资料在医保局窗口结算。第二类特殊疾病门诊可以根据病情适时申报。

  三、申报资料

  申报特殊疾病门诊需要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能够证明当前疾病病情程度的实验室检查报告单、特检报告单、并发症或合并症证明材料、《广元市城镇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审批表》等。

  四、报销政策

  城镇职工:

  (一)第一类特殊门诊。在其个人账户金额用完后,合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70%,个人负担30%(使用医保乙类药品和项目个人需先负担10%),每人每年报销额以1500元为限。

  办理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的异地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划入本人银行账户上自主控制使用,不再手工报账。

  (二)第二类特殊门诊。按现行的手工结算方式进行,按本地二级医院住院政策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只负担一个起付线费用。目前执行标准为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为86%,年度封顶线与其它统筹基金支付合并计算,标准为上年度市平工资的7倍。报销时,须提供机打发票或税务定额发票。

  城镇居民:

  (一)第一类特殊门诊。合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60%,个人负担40%,每人每年报销额以600元为限。

  (二)第二类特殊门诊。同城镇职工第二类特殊门诊报销方式。报销比例为70%,年度封顶线与其它统筹基金支付合并计算,标准为上年度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7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主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8120013    蜀ICP备12028058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1202000001号
电话:0839-8622290    举报邮箱:mashangban@gyct.gov.cn   
举报电话:0839-8621118   信函邮寄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行政中心5楼533室
智能问答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