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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5-00157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5-10-28
发布时间: 2015-10-2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一)参保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属于本保险的范围。农村户籍的在校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具体包括:乡(镇)以上中小学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非在校(托幼机构)少年儿童;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缴费标准(2016年度)
人员类别 缴费标准
0-18岁人员、在校学生、低保对象、

  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
120元
其他人员 240元


  (三)缴费方式参保缴费人员持社保卡、银行卡到户籍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刷卡缴费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得收取现金。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需按月提交,每年12月25前完成当年提交。否则影响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享受。

  鼓励参保人员与经办机构和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使用银行卡代扣代缴个人应缴费用。

  (四)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12月30日续交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保险年度为次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城镇居民参保后未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享受医疗待遇有一年等待期。

  新参保的居民,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参保,9月1日前的缴费是当年的医疗保险费,9月1日以后的缴费是次年的医疗保险费。

  新生儿出生后60日内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当次生育住院出院之后(当次生育住院的,随母亲一起报销)在60日内再次住院,且出生后60日内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新生儿在出生60日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参保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报销。

  (五)报销标准
类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类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 100 85% 一级医院 200 85%
二级医院 400 75% 三级医院 600 70%
转诊转院 800 60% 突发疾病 1000 55%


  (六)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

  从2011年7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需在3个月内办理参加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否则视为断保。被征地的超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政府按当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年10%递增计算一次性缴费15年,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本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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