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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注意事项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5-00159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5-10-28
发布时间: 2015-10-2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个体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和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注意事项

  凡未办理社会保障卡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实行统一扣缴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政务大厅区人社局窗口缴纳2015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需注意以下事项:

  1、缴纳2015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请先到社保卡卡务管理窗口签订《广元市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我局将从协议约定的扣款账户上扣除2015年及今后各年度的社会保险费。

  2、参保人员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必须提供本人本市内带有银联标记的银行储蓄卡或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3、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后,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将需缴纳的费用存入协议扣款的银行卡内。缴纳2015年社会保险费的请在协议签订后两日内存入,并不能晚于2015年12月20日,2016年缴费可实行预存。因参保人存款金额不足或存款时间晚于规定时间导致代扣失败的,由参保人自行承担逾期未缴所产生的所有责任。

  4、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后,请尽快到与储蓄卡一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申报办理社会保障卡,待社会保障卡领取并激活后将会自动替换原协议扣款的银行储蓄卡。

  5、个体参保人员签订协议代扣后,请及时关注扣款情况,若2015年12月底扣款仍未成功,请尽快至我局查询原因。

  6、当年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完毕后,在次年1—4月期间持社会保障卡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申请打印《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咨询电话:0839—86258260839-8625829

  特此告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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