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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5-00160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5-10-28
发布时间: 2015-10-2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转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朝府发〔201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4〕2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我区决定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计发标准为:1000元×本人正常缴费年限÷本人应参保缴费年限。

  二、准确把握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本实施意见在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15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缴费档次,并将政府补贴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至160元。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缴纳2014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自愿按新设缴费档次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新标准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对于2014年已经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且在4月21日及以后年满60周岁的,可自愿按新设缴费档次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待遇并予以补发。

  (二)关于特殊群体享受代缴养老保险费问题。参保人员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后,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应享受当年政府代缴政策。采取叠加方式处理,但缴费总额不得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

  (三)参保人死亡处理。参保人员死亡时间在2014年2月21日及以后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缴费补贴)可以继承;在此之前死亡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不能继承。

  三、认真抓好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级工作重点,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人社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各级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经办服务方便快捷、管理运行顺畅高效、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及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将网络延伸至村,提高经办工作信息化水平;要加强各级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政策和业务经办水平;要自觉接受参保人、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监督,确保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区财政局要将本级承担的各项政府补贴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解决必须的业务工作经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加强组织发动,引导群众积极参保,努力提高全区城乡居民参保覆盖面。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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