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斗乡校场村7组张伦军信访事项办理
索 引 号 : 008465603/2015-00093 | 发布机构: 转斗乡 | 成文日期: 2015-10-28 |
发布时间: 2015-10-28 | 发文字号: 广朝转府[2015]20号 | 公文种类: 报告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区委群众工作局:
你局转来广朝委群(2015)86号来信交办函已收。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庚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核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张伦军,男,汉族,现年38岁,身份证号码:510812197709181517,家住转斗乡校场村七组。
二、信访事项
信访人张伦军信访反映其与校场村七组(柳树湾)的权属纠纷问题未得到解决,请求处理。
三、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了解,信访人张伦军所反映与校场村八组(柳树湾)的荒山权属纠纷已于1994年经中子镇人民政府(撤乡并镇后的中子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将此荒山划归校场村6组(其中部分荒山为张伦军父亲张坤祥所有,在其83年林权证上有注明),并有中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
信访人张伦军多次找到乡政府要求处理此事,我乡于2015年5月18日、6月23日分别组织2次专项调解会议,并5月26日组织1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政府调解,双方均未达成调解协议,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80%村民反对信访人张伦军所提的一切要求。经咨询区林业部门和市林业部门相关科室,因荒山纠纷发生于1994年,距此已经21年,已超过法律追溯时效,且当时中子镇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处理意见,我乡及区林业部门无权推翻同级人员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工作建议
(一)建议信访人张伦军采取仲裁及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荒山纠纷。
(二)建议区林业局针对存在的问题,对信访人张伦军家的林权证进行吊销并重新核发。
特此回复
广元市朝天区转斗乡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5日
你局转来广朝委群(2015)86号来信交办函已收。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庚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核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张伦军,男,汉族,现年38岁,身份证号码:510812197709181517,家住转斗乡校场村七组。
二、信访事项
信访人张伦军信访反映其与校场村七组(柳树湾)的权属纠纷问题未得到解决,请求处理。
三、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了解,信访人张伦军所反映与校场村八组(柳树湾)的荒山权属纠纷已于1994年经中子镇人民政府(撤乡并镇后的中子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将此荒山划归校场村6组(其中部分荒山为张伦军父亲张坤祥所有,在其83年林权证上有注明),并有中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
信访人张伦军多次找到乡政府要求处理此事,我乡于2015年5月18日、6月23日分别组织2次专项调解会议,并5月26日组织1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政府调解,双方均未达成调解协议,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80%村民反对信访人张伦军所提的一切要求。经咨询区林业部门和市林业部门相关科室,因荒山纠纷发生于1994年,距此已经21年,已超过法律追溯时效,且当时中子镇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处理意见,我乡及区林业部门无权推翻同级人员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工作建议
(一)建议信访人张伦军采取仲裁及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荒山纠纷。
(二)建议区林业局针对存在的问题,对信访人张伦军家的林权证进行吊销并重新核发。
特此回复
广元市朝天区转斗乡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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