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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5-00187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5-10-28
发布时间: 2015-10-2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人社发〔2015〕16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

  清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03〕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圴应依法合规参加社会保险。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和促进基金征收工作,按照市局要求,将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朝天区辖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 清理内容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参保单位是否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二)单位参保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参加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

  三、清理原则

  (一)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事业单位已并入主管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要从主管部门分离出来,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独立的社会保险登记。

  (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按照以下原则清理参保人员险种:

  1.党政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含参公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应参加医疗保险,党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应参加医疗和失业保险,编外聘用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2.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应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编外聘用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清理要求

  (一)清理工作从2015年4月起至6月30日结束,请各机关事业单位认真清理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二)参保单位未依法参保、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缴费按照机保局规定执行。

  (四)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于6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区政务服务大厅社保征缴窗口;各乡镇辖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于6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所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乡镇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汇总后,并于6月30日前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及电话:朱丽,8625826。

  附件:1.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参保情况清理汇总表

  2.机关(含参公单位)单位人员险种清理明细表

  3.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分离明细表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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