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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584/2015-00066 发布机构: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15-10-29
发布时间: 2015-10-29 发文字号: 广朝教科发[2015]49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片区学校会计统计室:

  现将广元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严格按照《办法》执行。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各中小学校的组织和预防职能、体育教师的保护和教育作用、发挥运动参与者的主动防控作用;加强领导,依法处置和努力减小体育运动意外伤害;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学校校长是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每年开学学生体检及统计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学生家长;及时排查学校体育运动场及器材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平安。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起,区教科局将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5年8月16日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6日印

  川教〔2015〕63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年,我省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 53号)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落实每天校园锻炼一小时,全省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逐年上升。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保障学校体育工作依法、健康和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教体艺〔2015〕3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

  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落实每天锻炼1小时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是促进青少年学生提升综合素质,促进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我省学校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均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份。因此,建立运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对于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依法、健康和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运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二、明确责任,努力实现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的全面覆盖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构建风险防控网络,努力实现全面覆盖。

  (一)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职能

  1.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学校体育运动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完善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开展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的督导检查。

  2.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土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调查,提出仲裁意见,提供处理依据。仲裁小组应邀请适当比例的家长代表担任成员。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学校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在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中为参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家长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4.成立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和标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5.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督促供应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安装,建立体育器材采购台帐并交付学校。

  (二)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组织和预防职能

  1.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学校校长是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建立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处(室)等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防控体系,制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职责,加强督促,落实要求。制度和预案应主动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认真检查和梳理学校存在的体育运动风险点,制订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常见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点主要有:①器材设施及场地风险(器材锈蚀、倒塌断裂、缓冲保护、铅球标枪、武术器械、场地不平、上下台阶、石子石块、泥泞湿滑、急弯窄道、尖锐转角等);②运动过程风险(极端天气、过量运动、异质学生、高空跃落、拥挤推搡、激烈碰撞、报复伤害、滚翻踢踏、跳高跳水、楼宇共振等);③运动会与比赛风险(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宿安全、过量运动、打架斗殴、看台或临时建筑垮塌等);④体育课教学风险(非运动服装、钥匙饰件、证章吊牌、手表小刀、极端天气、异质学生、器材的正确使用以及自制体育器材的安全性测试等)。

  3.建立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安全台帐,加强安全管理、随时巡查和定期维护。所有体育器材设施使用完毕后应该回归原位的必须回归原保存位置,不得随意堆放,以免造成踩踏等安全事故。对有安全风险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对需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应在使用结束后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设置安全提示;对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合格后使用。

  4.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籍档案管理。新生入学,应要求家长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每年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健康档案随学生转学而转接。健康档案涉及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因病或残疾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并依据其申请暂缓或免于体质健康测试,体育中考成绩计算办法按各市、州相关政策执行。

  5.加强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风险防控管理。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现场急救点和医务人员,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时,应当书面告知并征得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并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三)充分发挥体育教师的保护和教育作用

  体育教师应当始终强化安全意识,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充分估计潜在的运动风险,认真检查体育器材及场地,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把运动安全作为教学、活动及训练成功与否的底线,并教会学生基本的运动自我保护和救护方法。

  (四)充分发挥运动参与者的主动防控作用

  坚持不懈地对全体师生员工及家长(监护人)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强化体育安全意识,熟悉风险防控措施,掌握正确运动技巧,学会自我保护方法,减少体育运动意外伤害发生的机率。加强宣传引导,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转移体育运动风险。

  三、加强领导,依法处置和努力减小体育运动煮外伤害

  (一)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发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充分发挥校方责任保险的作用,及时妥善处理,努力将体育运动伤害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二)及时上报运动伤害处置情况。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及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1日

  教体艺〔2015〕3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年4月30日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人学,应当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 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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