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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科局关于印发《朝天区教科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584/2015-00069 发布机构: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15-10-29
发布时间: 2015-10-29 发文字号: 广朝教科发[2015]56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朝天区教科系统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片区学校会计统计室:

  现将《朝天区教科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请各中小学、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5年9月18日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印

  朝天区教科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广元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省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且涉及我区,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省或部分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地)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安全事故(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有关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照《广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二)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幼儿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态,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的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学校(园)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2、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五、成立朝天区教科系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王绍刚 区教科局局长

  文汝军 区教科局党委书记,负责全区学校食

  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副组长:王恒满 区教科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

  各学校(幼儿园)校长

  成 员: 区教科局各股室负责人,各学校(园)

  有关科室(后勤)负责人和所属学校

  班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负责上报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区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科局安全股,由丁贵成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学校校(园)长时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校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自职责。

  (一)预防为主、全程控制

  1、学校(园)要认真搞好校园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保持整洁、幽静、良好的校园环境,要建立卫生扫除制度。

  2、要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3、要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健康状况档案。

  4、教育学生不随便吃零食,培养学生良好的食品卫生习惯。

  5、食堂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每年要体检一次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6、食堂食物要求专人管理,专库存放,要建标立卡。严把食物采购关(定点采购索证索票),要认真落实伙食管理程序,填写伙食流程表,坚持饭菜留样。食堂禁止出售变质食品、四季豆、野生菌和凉拌菜,科学合理搭配调剂菜谱,改善营养膳食结构。各校(园)要加强对饮用水的管理,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7、要保持食堂卫生。食堂用的各种炊具、用具、桌、柜、地面等要时时清扫,做到干净整洁,无蝇蚊、蟑螂等。学生餐具要按要求消毒。

  8、严格“营养改善计划”的有效实施。认真执行区政府文件精神,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在帐目上要做到周清月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9、禁止校内私自摆摊设点,严格监管好校内的小卖部。

  (二)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园)食堂餐饮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和势态蔓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处理及整改工作。

  (一)各校(园)要建立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校长(园长)任组长。

  (二)及时报告。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学校校长(园长)报告,由学校校长(园长)区教科局安全股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程序是班主任——各校(园)长——区教科局安全股,同时由办公室向当地政府、区卫生疾控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施救)。

  (三)救援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在接到指令前由校长(园长)负责救援指挥。各校校长(园长)应当机立断,采取果断措施,安排教职工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同时要摸清情况,如果是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名册,防止遗漏。

  (四)医疗救援。学校(园)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救援。要想尽一切办法及时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并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情况。

  (五)联系家长。学校发生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要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耐心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尽力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六)病源保护。学校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物样品,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样。

  (七)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区教科局领导组组长统一调度,必要时可向所属各校抽调人员进行支援。所需人员要听从指挥,确保到位,落实职责。

  (八)要保障广大师生及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并根据情况定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不谎报,对一些谣传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九)协调各方力量做好学校稳定工作,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十)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学校(园)事故应急小组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教科局等相关部门。

  七、其他

  (一)学校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个人,按照有关文件给予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劝其引咎辞职或责其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学校(园)对全体师生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学校(园)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学校(幼儿园)结合各自情况制定本校(园)的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由区教科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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